黄毓民是极具个性的香港立法会议员,他是香港本土派各个团队的精神领袖与领军人物。他们团队的口号是“本土、民主、反共”,这在香港“泛民派”中,最旗帜鲜明地表明的反共的。其他的,要么含羞答答,要么避而不说。
2014年7月3日的一次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被指控用玻璃杯掷特首梁振英,这种“事件”如果是北移几十公里,起码也是“寻衅滋事”,可真是一个轻则行拘15,重则三年五年的“罪行”!苏昌兰2014年10月27日的传唤“罪名”也仅仅是这“寻衅滋事”,至今已1年7个月了。
本案是今年4月18日第一次开审,今天的审理是这第一次开审的延续。4月18、19日法庭曾传唤特首梁振英以“一号证人”的身份到庭。堂堂地区最高首长,在法庭上受尽被告人黄毓民的嘻笑怒骂直到当面奚落,出尽洋相,成为香港近日星斗市民的笑资。今天的庭审是由黄毓民询问质证警队证人(下称证人)。
在法庭上,法官是个寡言少语的角色,他进入法庭后未宣告继续开庭,黄毓民首先发言,他说了自己对警方“证据”存疑的大概依据,也提出明天是立法会重要会议,时间刚好与明天庭审时间冲突。法官答道:“本案庭审是早已订立了的程序,为了尊重法律程序的严肃性,是不允许改变调整的”。大家都以为黄毓民会陷入被动,谁知,法官继续说:“为了立法与司法的利益,现决定明天上午庭审从上午一直开到下午14:00,取消午饭时间,14:00休庭,让被告人参加立法会议”。旁听席上发出一阵会心的笑声。
由于证人迟到,法庭休庭10分钟。继续开庭后,黄毓民首先质问证人:你什么时候进入立法会会议厅进行搜集证据?证人:是2014年7月3日,即事发当天的下午。黄问:你进入立法会会议厅经过哪方面批准?证人:得到警队领导批准。黄说:有没有得到立法会主席或秘书长的书面批准?证人:没有。这时,旁听席又一阵会心笑声。香港法例明确:香港警方没有立法会主席或秘书长书面同意,是不能进入立法会会议厅。黄毓民此时提醒法官记录在案,证人是非法取证。在香港,非法所取得的证据是无效证据(大陆名义上也一样,但实际执行是法官“自由裁决”)。此外,黄毓民还对玻璃杯的“始发”点进行质疑,指责证人为什么没有对“始发”点到“落地”点进行丈量。
证人使用了香港“亚洲电视台”所拍摄的“现场录像”新闻。黄毓民也不知从哪里搬出此电视台当天没有员工在现场的证据,证人的“理据”不辩自倒。证人还使用了另一电视台的新闻录像。黄毓民不慌不忙地询问证人,你有没有受过较好训练的科技知识训练?懂不懂高科技的一般知识?平时有没有上网,等等。证人一一作出回答,弄得旁听席上也发出不解的信息。这时,黄毓民向法庭提出要播放证人提供的证据。此录像长约2分钟多些,黄毓民先整体播放,再分解播放,,搬出当天立法会会议的记录本,证明此录像的程序与会议的真正程序不符,证明录像是经过剪接的,甚至有个别镜头是怀疑事后补拍的(玻璃碎片落地后镜头)。即使这样的新闻录像,也没有具体的玻璃杯投掷过程。故此,证据难以成立。
整个证据质询过程,很容易使我想起大陆的“公安笔录”,只不过在这里,被告人充当的是“公安”的角色,而真正的警方,更象“被笔录”的人。一问一答,一主动一被动。
香港坊间比较认可掷杯是黄毓民所干,这符合黄的性格特征。但香港法庭重的是证据与证据的合法性!从2014年的7月3日到今天,黄毓民未受到一天的拘捕。相比之下,远的不说,苏昌兰最初受到拘捕的“罪名”也是“寻衅滋事”,而陈启棠呢?更荒谬,是“伪造证据罪”!他们至今已牢狱1年半以上。先拘捕,再搜集罗列“罪名”,是你们惯常的做法,我有说错么?共产党!
顺便一说,进香港法庭是不需要任何证件,也不存在任何“安全检查”。只要求你进入法庭遵守法庭规矩就行。假如,当然是假如,凭我在大陆多年的“煅造”,带一把毛瑟枪,甚至一把AK47绝无问题!香港,你太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前途自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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