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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财新网吁设平反委员会 不能全靠法检自纠自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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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难是当前冤案平反的实质性障碍。4月27日,在律媒百人会、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完善刑事案件申诉启动程序—以山东张志超案为例”研讨会上,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分析申诉难问题时指出,冤案平反不能完全依靠法院、检察院自纠自错,建议设立党领导的独立于法院、检察院的中立机构,为促进冤案平反创造条件,还应发挥社会力量。

中国刑诉法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标准。但陈光中分析许多冤案后发现,在十八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之前,尤其是“严打”时期,有的法院对当时认为“应判死刑”的疑罪案件采取了“留有余地”的策略,不杀头但判有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现冤案的可能。“可以说,如今在监狱里服刑、不断申诉的人并非个别少数,这是客观事实。”

刑事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错误判决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根据中国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诉,但是否启动再审则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财新记者了解到,2012年,新刑诉法在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基础上进行微调,新增了非法证据未排除申诉再审的事由以及规定程序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再审等内容,从法律上理论上把启动再审的标准同再审后改判无罪的标准进行区分。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稍微容易一点。”陈光中认为,从理论上讲,相对于启动再审而言,冤案的平反对证据要求更高。再审是用诉讼构造的方式进一步提供对案件审查的机会,按理说,应提供更多的重新审查机会,也就是说决定是否再审的标准要低一点。

但财新记者发现,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陈夏影案等社会高度关注的冤案,其平反过程较为漫长,从申诉到再审基本要间隔十多年。显然,司法机关并没有把是否再审和再审后是否改判的标准区分开来。

“客观上很难平反,社会舆论对刑事案件再审的关注度高,如果案件再审后没有平反,法院就骑虎难下,因而在实际操作时,法院要么决定再审后就平反,要么就压着不决定再审。而且平反的往往是社会影响性较大的案件。”陈光中说。

如何促进冤案平反?在陈光中看来,冤案平反不能完全靠法院、检察院自觉的自错自纠,这在客观上存在困难,且在司法责任制严格实施的背景下,纠正冤案对当年的办案人员更是雪上加霜,完全依靠法院、检察院自我纠错,存在较大阻力。因此,陈光中建议设立类似于平反委员会的中立机构,为冤案平反创造条件。“这类机构应由党委领导,成员为社会人士及人大代表等,独立于法院、检察院,能够促使疑似冤案的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除此之外,陈光中表示,社会力量在冤案平反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从美国及欧洲国家的经验来看,应容许、支持社会上类似洗冤的组织,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应发挥新闻媒体、相关社会士的作用,学者也应尽到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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