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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系与一部队三甲医院合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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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则西事件”持续发酵,外界对民营医疗莆田系与部队医院合作关系的质疑声音不断增强。疑似莆田系公司与部队某医院合办科室的合同在网络上曝光,引发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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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系某公司与部队三甲医院合办科室合同(图源:“前街一号”微信公号)

相关人士向媒体提供了一份疑为“莆田系”林氏家族下属公司与部队某医院合作开办科室的合同,该合同细节揭开军队医院与“莆田系”集团所谓合作的“神秘面纱”。

据报道,这份名为《某总医院医学整形中心合同书》的文字材料复印件显示,合同甲方为解放军某总医院,乙方为北京百德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该合同文本共6页,其总则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医院与北京百德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开办‘某总医院医学整形中心’,特制定本合同”。

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形式为“设备投资、技术合作、共同经营、独立核算、利润按约定分成,法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号”,而该地址即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医院所在地。

根据合同约定,该医院将为医学整形中心提供临床业务需要的诊断室、观察室、手术室、治疗室等场地,而公司方则逐步投入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45美元,下同)的医疗设备和营运资金。且合同暂定三年,合作意向为十年。

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明确约定,第1-3年甲方(医院)按毛收入的8%提成,甲方保底收入240万元;第4-6年甲方按毛收入的9%提成,甲方保底收入360万元;第7-10年甲方按毛收入的10%提成,甲方保底收入580万元。

而在合同书的第九章中,双方约定“中心”管理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甲方委派3名(含科主任1名),乙方委派2名(含会计1名);“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甲方担任,副主任由乙方担任。

在合同尾页,双方均加盖了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字,其中乙方法人为林金华,签署日期为2009年4月28日。

知情人透露,在某总医院中,极少有人知道这份合同的存在。而该“中心”就在医院内,它和该院的烧伤整形科组成了一个大的科室,“其实就是一个科室,里面的大夫有军医也有外聘人员”。而这些外聘人员平时的装扮和医院医护人员一样,外人根本区分不出来。

医疗行业的内人士表示,根据《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部队医院与投资商合作开设医疗美容合作项目,必须向总后卫生部报批。

然而,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医院方面不仅未就合作事项进行报批,就连该院烧伤整形科,也是在未报批、没有编制的情况下,违规开设的。

更令人担忧的是,所谓的医学整形激光美容中心中,院方委派和公司外聘的两位主任的执业医师证的执业地点,均不在该医院。根据两人的执业医师证复印件,一人执业地点系“北京二十一世纪医院”,另一人则为“乌鲁木齐总医院”。

据查询,《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据了解,以上两人执业医生证中的执业地点,均不在解放军某总医院,“属于明确的非法行医行为。”

通过医疗系统内部渠道可知,与医院签订合同的北京百德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莆田系”下属公司。

据查询,北京百德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01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医疗、医疗器械科技开发、转让、咨询;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投资咨询;市场调研;销售机械电子设备、健身器材、医疗器械(限Ⅰ类)、电子产品。”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林金华(法人代表)和林天赐。

然而,该公司已于2016年3月4日,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大型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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