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8日正式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案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由于法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大陆活动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并禁止这些组织在中国招募人员和集资,且动辄要经过中国公安部门的同意,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近日通过境外NGO管理法(图源:AFP/VCG)
早在去年五月,中国官方就对外公布了此项法案的草案。当时,美国《纽约时报》刊发《北京不再欢迎你》一文,称该法案草案,展现出了对在大陆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敌意”,对他们的活动进行了严格的约束,称这一立法是一种倒退,并称这一做法表示“中国欢迎外国投资,但不欢迎外国思想,这不仅对中国是个错误,对全世界而言也是个不幸。”。与此同时英国《金融时报》也加入“质疑”行列,称这种做法是一种“恐外”的行为。
日前,针对中国已通过的境外NGO法案,联合国人权特别报告员指出,新法律将可能会带来“破坏性影响”。数名人权专家说:“法案广泛而含糊的条款,加上赋予官员极大权力去规管境外NGO,我们害怕法案将成为威吓及打压异见的工具。”
外界的一些担忧并非是空穴来风。可以看到,中国新一届领导人执政以来对于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存在联系的一些境内非政府组织进行了“清理”,大陆代表弱势群体维权的一些组织相继遭到限制。如之前帮助弱势群体伸张权利的“公盟”遭到了打压,其领导人许志永被判刑四年。还有对于社会和经济政策进行研究的公益组织“传知行”前年也遭到了破坏,其领导人郭玉闪被以“非法经营罪”在北京起诉。还有替乙肝人群发声的公益组织“益仁平”也有着相似的遭遇。这些组织之所以遭到官方的强力镇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理由就是他们接受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并开展了一些跟政府“对抗”的活动。
全国人大对外公示此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并听取公众意见,显然延续了过去几年官方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理念。也就是不管是境内的非政府组织还是境外的非政府组织,都要适应当前中国政治的“新常态”,而不允许它们再向过去那样在中国境内搞“渗透”。官方的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简单化的管理方式,是一种偷懒的做法,是不顾群众利益,违背“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够“现代化治理”的做法。这损害的是那些被侵权人的利益,比如拆迁受害人、司法不公的受害人,歧视政策的受害人等。因为在他们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诉求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帮助是不容忽视的。
限制境外NGO组织发展固然有利于维护眼前的政治“稳定”,减少可能存在的不安因素,但是这么做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这等于是“为泼脏水把澡盆里的孩子也倒出去”,将其他“无害”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也“伤害”了。因为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非常宽泛,大学、慈善组织、艺术机构、研究机构、社团、商会等等都包含在内,以国内维稳的思维对待这些非政府组织,给他们来中国交流或开展活动设置过高的“门槛”,无疑会让他们望而却步,不敢再跟中国民间“打交道”。这种做法无异于关上了对外开放的大门,再次让中国回到了文革期间“闭关锁国”的处境,也难怪外媒解读为“北京不再欢迎外国人”了。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显然一个社会的现代化治理仅靠政府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政府难以触及的领域正好可以交给社会去管理,而社会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非政府组织。过去这些年来大陆的非政府组织在一些领域就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如在绿色环保领域,以“自然之友”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表现出众,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不仅仅是国内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很多境外的非政府组织对大陆的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比如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香港乐施会、台湾慈济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欧盟商会等,它们一直以来都在大陆开展了很多的慈善和研究活动,帮助中国社会发展。
显然,像现在活跃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中的大多数是不具有政治因素的,官方完全不必如此敏感地将其拒之门外,相反,还应当让其走进中国,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助力。如果像《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那样,对于他们在中国开展活动设置太多不必要的门槛,时刻当成“敌人”来防范,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封闭和倒退的做法,对于致力于实现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事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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