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迫害抗日起义有功之臣

声明:本文转载自 「澎湃新闻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最高人民法院袒护特大造假公司---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迫害抗日起义有功之臣

1937年,父亲原北京中国大学毕业,参加傅作义将军抗日队伍,任35军抗日王牌军32师师政治部主任,1949年9月19日随傅作义董其武将军起义,任内蒙古广播电台台长,1952年被原绥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0年后的1982年才查清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能认定,撤销了原判决但无法律依据仍枉法改判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已经追究了30年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不履行监督职责,有错不纠顽固坚持错案,2007年下达(2007)刑监字172号奇葩法律文书:你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是204条规定,不再审立案。立案庭的不具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从此不发表、不接谈、不登记、最高检察院不受理。让找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造假公司,2016年3月12日两会期间内蒙古高院驻京接访组拒绝登记向我近亲属要委托书。

内蒙古高院有上级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袒护,狼怕羊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本案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本案(82)法刑二申字第39号判决书:经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应做出无罪的判决。

依据1979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法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1982年4月(82)法刑二申字第39号判决书:经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撤销原判决,应做出无罪的判决书,而是没有法律依据做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依法治国,有法不依,整个判决书没有一条法律条款,依的是什么法?叫依法治国吗?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一错再错,30年无证据判父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0年后无法律依据枉法改判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已经追究了30年的刑事责任,刑事大狱不赔,工资停发不补,在狱中被迫上缴的黄金首饰不退,在此期间造成我家贫穷潦倒失去三条宝贵生命,哥哥和母亲英年早逝,我和弟弟捡垃圾度日。法律是正义公平的,内蒙古高院两次枉法判决何谈公正二字!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正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指鹿为马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下达不具法律效力的奇葩法律文书,袒护内蒙古高院枉法判决,侵害我合法权益。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