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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豪迪雷竣翔再次向襄阳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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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北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法定代表人:雷竣翔,董事长

被申请人: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曾德华,总经理。

申请人因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湖北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包括本诉和反诉),向贵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2日,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向樊城区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报案,控告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合作开发的过程中,存在伪造申请人公章的犯罪行为。2015年7月2日,经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批准立案,立案决定书编号为:樊公(中)刑立字[2015]727号。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包括本诉和反诉),涉及到重要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伪造印章行为?被申请人是否以合作为幌子行犯罪之实?进而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情节的认定对案件的走向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贵院对案件的审理有赖于公安机关所查明的事实。

本着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同时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中止诉讼,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再恢复审理。

此致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北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05月10日

附件:襄城区分局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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