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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复核立会参选年龄 高院押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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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19岁的香港众志秘书长、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2015年10月入禀高院申请司法复核,指香港市民于18岁便享投票权,但《立法会条例》规定年满21岁才可参选立法会地区议席,违反了《基本法》及人权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参选的权利。高院5月31日展开聆讯,决定是否受理黄之锋的司法复核申请。法官区庆祥听罢与讼双方陈辞,决定押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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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复核立会参选年龄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黄文杰指出,参选及投票是《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利,但香港市民于18岁便享投票权,却要多等3年才可参选立法会地区议席,政府又未能提供资料解释个中因由,以证明限制市民的参选权属正当。

黄文杰又说,香港社会已今非昔比,有必要把参选立法会的年龄限制降低。他又质疑,年龄与成熟程度之间的关系模糊,事实上现时中小学已设常识和通识科,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和成熟程度或与数十年前大有不同。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反驳,指投票权与参选权性质不同,不应混为一谈。他说,本案其实是政治问题,应该交由立法机关处理及作公共讨论,而非随便诉诸法庭。他又引述案例称,法庭处理相关司法复核时,不一定要获政府提供资料解释立法因由。他亦质疑,即使法庭裁定有关年龄限制违宪,法庭能否直接修改该年龄限制,还是要交由立法机关处理。

黄之锋在庭外表示,他能赶及7月报名参选9月的立法会选举机会比较小,对此感失望,但属意料之内,不会影响香港众志的部署。他又指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及副主席黎汶洛正积极考虑在香港岛及九龙东选区出选。

1996年10月出生的申请人黄之锋,现年19岁。较早前以个人身份入禀挑相关参选年龄的法例,答辩人为律政司。

官质疑回归后未调整 为何到16年方修改

法官区庆祥聆讯时提问,特区政府自1998年成立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并无将参选年龄降至18岁,为何至2016年却要修改?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黄文杰回应,因现时社会、政治、经济情况与之前有变,法庭应考虑现今情况是否适用现时法例的限制,当事件涉及基本权利,法庭有责任捍卫公义。

申请人律师:政府应说明限制年龄目的

黄文杰又指出,年龄限制与成熟程度是否合理,是模糊的概念,又提到现时中小学有通识及常识科,让学生从多个角度看社会事宜,成熟的程度或会与80和90年代不同。

另外黄文杰指出,18至20岁人士可投票但不可被选,质疑政府是否认为市民在这3年内,会具备额外条件,政府亦要提供资料,说明年龄限制的目的。

律政司:降低年龄属政治问题非法律问题

不过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表示,降低参选年龄,是政治问题非法律问题,应由立法会处理,但原告无让立法会、社会公开讨论,便诉诸于法庭,是不合适的做法。余若海又指出,选举权和被选权两者本质不同,被选举者会有责任成为立法会议员,要求资格自然较严格。

根据现行的《立法会条例》订明,投票者须年满18岁,但参选人却要年满21岁,黄之锋认为并没有任何合理原因要为投票人及参选人设立不同的年龄限制。申请书又列举,指即使内地人大常委选举,参选及投票年龄同为18岁,加拿大、丹麦、芬兰、德国及新加坡等投票及参选年龄亦是一致。申请书指出,黄之锋正积极考虑参加2016年立法会选举地区议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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