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彭光祖1937年参加抗日任35军32师师政治部主任,1949年9月19日起义,任内蒙古广播电台台长,1952年5月在镇反运动中被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82)审特刑字第920号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2年4月(82)法刑二申字第39号判决书因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能认定,撤销原判决,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已经追究了30年刑事大狱,30年的工资不补、刑事大狱不赔,被迫上交的黄金首饰不退。致我家三个不懂事的孩子和母亲小脚女人无生活来源、贫穷潦倒、乞讨捡垃圾维持生命、有病无钱医治、导致哥哥和母亲因年早逝。给我家造成巨大无法挽回的损失。
中发[1979]6号文件和中办发【1982】41号文件, 中央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既往不咎”的政策落实起义人员冤假错案凡因追究历史问题错杀错判的一律予以纠正,结论不留尾巴。1982年内蒙古高院重新审理本案,应适用1980年颁发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当时办案法官审判长郝耀忠及合议庭人员无视法律与政策规定,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无法律准绳,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而且已经追究了30年刑事责任的父亲做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枉法判决,毫无下文。“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失去良知的法官违背事实与法律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枉法判决。践踏法律制造矛盾致人民对政府失去公信度,造成极坏影响。破坏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政策!头顶国徽、身穿法袍,手持法锤,丧失良知的法官无视百姓疾苦肆意屠杀百姓肆意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本应监督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而是沆瀣一气,2007年做出指鹿为马袒护下级法院不具法律效力的奇葩(2007)刑监字第172号通知书: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落款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忽悠百姓致法律程序空转。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袒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无法律准绳的枉法判决,致最高人民法院“灯下黑”!
本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第312条规定宣告无罪。
请求履行法官职责“依法”且按照党的英明政策审理本案,恢复提高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信誉,发展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让公正阳光司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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