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官方近日就微信群管理发布消息称,“群成员违法,群主也要担责”。消息一出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连坐”引争议(图源:微信)
通告称:微信建群,司空见惯。群成员在群内有不法行为,群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近日在浙江某地,一微信群群主因未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而同该成员一起被判刑。“群成员违法,群主也要担责”,该判决结果引发一些讨论。
对此,外界看法不一。
有赞同者表示,微信群群主应当承担责任,指群主应为群内成员发布的违法信息,尤其是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社会后果的信息,或者按照现行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信息,群主应和信息发布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群主并不能够因为群组成员发布违法信息已受法律处罚,而自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任何超过三个人的群组,都构成半封闭、半开放的公共空间。其次,在群主没有将群组管理权限移交给他人的情况下,相对于群内其他成员,群主享有更多更大的成员、内容管理权限。第三,建微信群并选定群组成员,通常都是群主为满足自己向特定成员、特定群体传播和分享信息的目的而做出的行为。
但对此不敢苟同者也不在少数。有分析认为,微信群成员在群内有违法言行,群主是否得跟着“连坐”?这个问题之所以引起关注,就在于几乎每个微信使用者都可能建群,成为一个或若干个群的群主。若群主需要“连坐”,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这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其核心,应是群主在微信群中享有何种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群主建群,一般都出于一定目的,包括 工作、学习、生活等。群主有发出邀请的权利(其他成员在进群后同样享有邀请权),也可出于某些原因把个别群成员“踢”出(这是群主仅有的“特权”)。此外,群主实际并不具有比群员更多的权利。无论议程设置,还是观点分享,均与一般群员无异。简言之,群主的权利主要表现在组群和“踢人”上。
群主有组群动因和组群行为,自然附带负有“管理”义务。群主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建群目标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群员一定程度的监督提醒和“踢人”上。对出于非法目的建立的群,当然要依法惩治。
需要讨论的是,一个合法群建成后,群主的监督提醒和“惩罚”义务如何履行?具体而言,群主在履行义务时会面临两种困难:一是时间和精力上的 困难。由于微信群处于即时开放状态,群员情况也复杂多样,特别是对于信息交流过于频繁的群,群主的监督提醒和惩治义务,无法24小时即时履行,而且也往往无暇对所有内容进行监督。二是对内容的审核困难。群主很多时候只是一个普通人,并不具备类似媒体把关人那样的综合素养。群成员观点表达是否不当,传递信息 是否失实,发布视频是否有违公序良俗,特别是某些新出现的禁忌,群主很难及时获知和权衡界定。
群主则应“适当履行”相应“管理”义务。“适当履行”主要指:群主对群员的行为,如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发布视频等,是否在相应时间内有监 督和提醒;对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群主是否提醒警示,对屡教不改者是否及时监督和“惩罚”。在这个基础上,即使群主失职,未能即时(及时)对群员 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醒,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也有必要给群主足够宽容度,慎用“连坐”。当然,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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