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监察局:
被举报人:赵新建,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被举报人:曾德华,湖北省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原事业单位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经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们在这里向贵局提出如下控告举报请求:
一、立即查处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赵新建放任曾德华等人开办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立即查处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违法给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网签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具体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我们。
事实与理由:
一、曾德华从1993年至今仍然开办住友房地产开发物业公司。
早在1993年1月12日注册成立的襄樊市住友房地产开发物业公司,注册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私营性质,曾德华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这个公司尽管2010年3月30日被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有资料显示,2011年7月7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还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了补证公示,该公司至今没有注销,仍然具备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二、曾德华从2008年至今开办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西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6日,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注册号是:420600000109749,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凭有效资质证书开发);建筑材料批零兼营;大型餐馆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且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地址是: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此处正是襄阳房管局的办公大楼地址。用的电子信箱和电话也与事业单位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一致。投资人共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是曾德华和他的司机衡涛出资兴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德华投资950万元人民币。
2008年起已经在河西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曾德华,曾任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是襄阳市房管局直接管辖的下属事业单位,其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开发,曾德华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到2012年3月2日才变更为王爱玲,王曾是曾德华在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
曾德华作为一名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至今先后两次开办自己的私营公司,在担任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仍然开办自己的河西公司,还占据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的经营地址,已经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三、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违法给河西公司办理网签。
2012年河西公司擅自将开发房屋进行销售,并私刻豪迪公司印章进行网签。
豪迪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和8日先后两次致函襄阳房管局,并告知:豪迪公司从未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工作,也从未委托他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工作,河西公司采用伪造印章的非法手段冒用豪迪公司的名义违法销售房屋并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市房管局准予涉案项目备案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缺乏基础,希望市房管局能查实纠正。
襄阳房管局在审查后认为豪迪公司所述属实,于2012年7月暂停了涉案项目的网签和合同备案登记。但此后襄阳房管局却多次反复,多次违法继续为河西公司恢复了网签和合同备案登记。
四、放任曾德华在房管局开办私营公司。
对于曾德华开办河西公司、住友房地产开发物业公司,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其局长赵新建居然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放任他的违法违纪行为,清查一下他们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机密和默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赵新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的义务,应当受到相应处分。
请襄阳市监察局能够尽快查处曾德华和赵新建及其襄阳房管局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监察局
举报人:朱以山
举报人:王金祥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朱以山联系方式:
电话:17719340110,18515494818
E-mail: [email protected] */
QQ:2305859666
王金祥的联系方式:
电话: 010-81783596 18612331611 QQ:315600298
E-mail:[email protected] */
联系地址:100023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桥南双合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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