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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下一个聂树斌案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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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聂树斌案的结果如果局限于个案本身,不能有效推动冤假错案平反和纠正机制的完善,那么下一个聂树斌的命运很可能将难以避免,而下一个聂树斌案的逆转很可能将更难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已于本月6日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至此,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在判决二十余年、家属申诉十余年之后,终于迎来了重要转机。

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聂树斌不服,以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同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判决后仅两天,不满21岁的聂树斌便被执行了死刑。

自古人命关天。可令人费解的是,聂树斌家人直到2007年才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而在此之前,包括律师在内向法院讨要判决书的所有努力均以失败告终。虽然聂树斌父母坚信自己的儿子无罪,但由于拿不到判决书,也就无法进行申诉和申请再审。

聂树斌案进入公众视线并引起社会关注,始于王书金2005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书金在外界尚未关注聂树斌案的时候,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其中4人。王书金带领民警来到了当年“聂树斌案”的作案现场,其交代的作案细节虽然在作案时间、强奸方式、被害人身高等细节上存在前后反复和矛盾,但也有相当部分与当年案发现场存在吻合。而该处作案现场,只发生过一起命案。在排除王、聂二人共同作案可能的情况下,真正的凶手只可能是聂、王二人中的一个。如果王书金的供述和指认是真实的,那么聂树斌被判决强奸和故意杀人就肯定是一个冤案。与此同时,聂树斌曾供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并要求律师为自己伸冤。

此后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王书金不断强调自己是杀死康某的真凶,不断的自证其罪,而检方却不断反驳王书金的供述,坚持杀死康某的真凶是聂树斌而非王书金。一审判决后,王书金的上诉理由竟然是“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奸杀案”。王书金在庭审中公开表示他不想冤枉任何无辜者,不想让好人替自己背黑锅。王书金案死刑复核至今仍在进行。

河北方面久拖不决,社会舆论关注并未退热。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异地复查。山东高院先后经过4次延期,终于在日前形成了正式的复查意见。山东高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回顾聂树斌案的审判和申诉经过,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事实:

第一,聂树斌案审理非常匆忙。从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只用了1个月加10天。在如此短的时间里,需要完成一审卷宗的制作和归档、证据材料的移送、河北高院受理立案、二审合议庭的组建和阅卷、河北检方的阅卷、开庭审理、做出判决等一系列程序。如此短的时间,如此多的工作,其质量可想而知。

第二,有罪推定观念仍然强烈。如果说在二十余年前,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那么在聂树斌案发后的十年、二十年,相关人员仍持有如此强烈的有罪推定观念就难以理解了。根据刑诉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只要原审判决聂树斌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那么就应当依法予以再审改判。认定冤假错案不同于认定犯罪,不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只要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要求,那就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错案。就聂树斌案而言,不是必须要证明王书金是确定无疑的真凶,才能认定聂树斌错判。而是在无法排除王书金的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聂树斌犯罪就是错误的。

第三,纠正冤案仍面临大量的人为因素。王书金归案后,聂树斌的母亲及其律师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申诉。在此期间,河北省政法委曾经牵头成立调查小组,组织进行复查,但都无疾而终、没有任何结果。年代久远、案情复杂、证据核查和事实复核需要大量细致工作等都是客观事实,但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聂、王二案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则是难以做出合理化解释的。可以说,正是河北方面的各种人为因素,最高法才指定山东高院进行异地复查。

虽然最高法还未就聂树斌案做出最终的判决,但最高法的公告已然表明其同意山东高院有关“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复查意见。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最高法的判决内容已可做出乐观预期。不过此种乐观并非对纠正冤假错案全局的乐观。客观而论,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是最为严格的,因此出错几率也是相对最小的。如果举全社会之力纠正这样一起冤假错案,尚需十余年的不懈努力,尚需最高法指定异地复查和直接提审,那么纠正一般的冤假错案其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在这份沉重面前,我们还无法轻易欢呼聂树斌案被最高法提审是法治的胜利。在当前,我们更应着眼于如何消除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的各种体制和人为障碍。

发现冤假错案却不愿纠正,除了观念问题外,最主要的就是追责问题。从公安、检察到法院,从具体的承办人到负责审批的领导,一个冤案的背后是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的办案责任。这些办案人员有的已经走向领导岗位,有的甚至已经拥有了对案件复查与否、再审与否的决定权。因此,异地复查和有限追责应当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两大制度保障。所谓异地复查,就是以省为单位,由最高法进行统一调度,一省的申诉案件必须由其他省的法院进行复查或再审。所谓有限追责,就是严格追责事由和追责对象,除非有刑讯逼供、栽赃陷害、枉法裁判等故意或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重大过失,否则一律不得因为办错案件而被追责。只有减少办案人员被追责的顾虑和阻力,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纠正冤假错案中的人为阻力。

人们常说,正义可以迟到,不可以不到。但一个更重要的命题是:正义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与之不可分割。聂树斌案的结果如果局限于个案本身,不能有效推动冤假错案平反和纠正机制的完善,那么下一个聂树斌的命运很可能将难以避免,而下一个聂树斌案的逆转很可能将更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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