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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和杨浦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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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与申诉人:张焕文

被控告人与申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

控告与申诉请求

请求责令对沪公(杨)立告字【2013】5846号立案告知书的刑事案件依法移送检察院,并尽快提起公诉,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我眼睛被殴打成重伤至今已3年多,自2013年9月30日定为刑事立案到现在没有任何结论。我与2016年3月3日依法向杨浦分局寄去书面申请书,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给我书面处理结论,仍然不给说法。

于2016年5月6日我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被告知这是刑事案件,属刑事不作为,要我找公安局和检察院讨说法,不符合行政立案条件。我当日中午打电话给办理此案的邱兆静检察官,他告知我找检察院控诉科。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对此也有立案查处提起公诉的权利。为什么到现在不予结案,这足可以证明杨浦区公安局和杨浦区检察院受案部门行政不作为已确立。

我无路可走,现在只好将起诉书寄给你们供审查,请求责令受案部门依法尽快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此致

杨浦区检察院控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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