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直以来就是一个移民城市,有着“海纳百川”的传统,近年来,新移民与单程证一直引起社会热烈讨论。但很少论者从人权角度检视单程证制度的问题。

作为移民城市的香港,应如何看待移民政策与家庭团聚的关系呢(图源:新华社)
阿捷在立场新闻发文指出,一般而言,家庭团聚有别于经济移民,因为它牵涉婚姻与家庭这两个人类最基本的团体单位。两者通常被视为人类最基本的福祉与自由,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另一方面,不少国家都对“家庭团聚”的移民政策设立了限制,现时内地的单程证政策也设立了每日最多批发150名限额的规定。这两者乎互相冲突:政府通过出入口管理限制家庭团聚,是否侵害了人类的基本权利?或者,更根本的问题是,家庭团聚是否基本人权?
红极一时的“香饽饽”——单程证
单程证,即《前往港澳通行证》,是中国公安部出入境部门发给有香港亲属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定居的证件。简言之,单程证是让内地合资格的居民依法到香港定居,它处理的移民类型属照顾父母、夫妻团聚与儿童投靠亲属等范畴。故此,它并非一般的经济移民(如“优秀人材入境计划”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说它是人见人爱的“香饽饽”也不夸张。对很多内地人而言,带着这一纸金文,跨过深圳罗湖口岸,外面就是一个崭新的世界。香港特区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说,回归以来,已有超过80万名内地人通过单程证制度来港定居。
时钟倒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那时,香港生活令许多内地人十分憧憬:高楼林立,灯光璀璨,生活富足,一派繁华的大都会景象。不少内地同胞千方百计奔向香港,只为成为一名香港人,享受这里的自由宽松环境和医疗福利、财富机会、低税率、健全法制、优良教育资源。而成功通过单程证制度赴港定居的人士,很大一部分是港男在内地的妻子,俗称“内地新娘”。出国留学网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1年,持单程证抵港的新移民逾31万,其中73.7%为女性,即“内地新娘”。
据香港统计处数据,2014年中至2015年中,香港一年增长5.69万人,除人口自然增长的1.81万人,还包括3.78万名从内地持单程证到香港定居的新移民。有社会学家表示,每年超过5万个的单程证名额过去几年都几乎早早用完,2014至2015年度却有1万多个额度剩余。
家庭团聚是否基本人权?
人类社会有法律后,都试图将婚姻与家庭法制化并加以保障,因为两者是构成社会基本单位的基石。婚姻权利被视为人格自由发展的重要元素,因此属基本人权的保障范畴。至于家庭权利,虽然基本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九条却有相关的提述。
许多人权学者支持家庭团聚是基本人权,便是以婚姻和家庭权利为基础:既然人有结婚与选举婚姻对象的自由,而且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那么政府应当有义务对家庭予以权利的保护,并且对“家庭”的保障范围应及于本地人民与在外地的亲属的相聚权利。因此,从法理上来看,家庭团聚似乎属基本人权。
但是,不少国家都在入境管制上设置了限制,令家庭团聚受到一定的约束。这种移民政策是否有侵害基本权利之嫌呢?有些学者认为,出入国管理制度与基本权利属两种不同的层次,譬如基本权利并不保障外国人享有自由入国与居留,以及不被强制出境的权利。这即是说,入国管理制度并不受基本人权的约束。
事实上,这个争论,在学说上与现实判例,一直有零星的冲突关系。例如,在日本的马克林事件中,日本最高裁决便认定外国人的基本人权是在出入国管理制度的体制内受到保障。也就是说,根据这裁决,政府只需要保护国民的权利;至于外地人,在未享有进入境内或居留资格之前,政府没有义务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而外国人是否拥有进入境内或居留资格,则由个别政府决定,不受基本权利的约束。
人权学者多数派:家庭团聚属基本人权
到底在入境管理上设置移民限制,有没有侵犯家庭团聚的权利?学者大多从法理依据与正当理由来论证。
在法理上,香港学者多集中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对家庭保护的说明。由于两条公约均属国际人权法,具普世性地保障所有人,不只是国民;所以它是要求任何国家都有义务保障跨境的家庭团聚。
在正当理由上,学者大多援引人道理由。家庭团聚是人性的基本特征。人是群居动物,会组成家庭繁衍后代,享受家庭天伦之乐。若然政府用公权力强行限制家庭团聚,令夫妻被迫分隔两地受分离之苦,又令儿童不能享受一家团聚之乐,实有违基本人性与人道原则。
所以,支持“家庭团聚是基本人权”的学者认为,基于人道理由与人权保障,一般法律不得限制依亲名义入国的申请,尤以国民的配偶与未成年子女,非有重大理由(譬如伤害国家安全),国家不得限制其入国。
“家庭团聚是基本人权”引申的后果
若然家庭团聚真是基本人权,它会引申什么后果?近几年,香港一些泛民或本土派,都支持收回审批权。但两者收回审批权的目标,都是志在于审批制度上设置限制,尝试缓慢单程证新移民来港定居的人数。本土派更强调要设立入息审查或经济条件,堵塞贫穷的申请者来港定居。
然而,如果香港政府真是收回审批权,这些本土派与泛民非但不能如愿以偿,更可能适得其反。因为,若然香港政府真的拥有审批权力,基于香港《入境条例》,凡是香港居民的在海外所生的子女,都能获得香港居民身份,亦合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以,香港政府不应用经济条件等理由禁止不适合者入境,最多只能调整配额,缓慢每日单程证入境的数目──就像现今中国政府的做法。
不过,香港政府若果拥有审批权力,并且尊重人权,配额调整将不会是收窄,反而是放宽。因为,基于人权原则与人道理由,政府应当确保分隔两地的家庭尽早团聚才对。
也许你可能会问,假如过慢的配额制度有违反人权之嫌,为什么没有人对现在单程证制度提请司法复核?阿捷谈到,这是因为现在的单程证制度属中国政府的管辖范围,所以单程证配额即使有违人权,其法律归属是中国政府,而非香港政府。根据香港《入境条例》,其实这些单程证申请者本来就有资格进入香港境内,只是因为中国政府限制他们出境(即如今单程证制度),才令他们无法进入香港境内(其实,一个尊重人权的政府,是不会限制国民出境)。因此,若然香港政府有权审批单程证,反而变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届时人们便有理由向法庭申请司法复核,质疑港府的审批制度是否违反人权。
不过,有些本土派主张家庭团聚不一定在香港,而可以在内地。假如家庭成员能自由选择在哪个地方家庭团聚,无疑是人权自由的进步,值得支持。不过,即使中港政府设立较为弹性的两地家庭团聚机制与相应社会配套,港人选择回内地家庭团聚与居住的机会始终微乎其微,毕竟两地人民通常觉得在香港生活较好。
其实,本土派提出这建议,真正想做的是要求贫困的香港居民回到内地实现家庭团聚,而不容许他们来港团聚。这种想法其实就是赶穷人出香港,变相歧视穷人(只有穷人没有权利选择在哪处现家庭团聚)。
理想与现实总是有距离的
当然,说“家庭团聚属基本人权”,只是原则性的学理主张。当它落入现实之中,不同国家对此皆有不同限制。譬如,加拿大的家庭团聚,虽然申请者无需最低入息和资产,但身为申请者的加拿大担保人,必须承诺负责申请人抵达加拿大后3年的基本生活开销。
英国的家庭团聚限制更严格。自2012年7月9日起,英国移民政策要求配偶签证保证人的最低年薪为 18,600 英镑(1英镑约合1.4792美元);有孩子的家庭收入最低要有 22,400 英镑;每增加一个孩子,收入限制相应提高 2,400 镑 。
这些规定通常被主权国解释为实现两个目标:一是确保申请人来到团聚国家有基本的生活;二是确保社会承担较少的经济支出。但如果只论第一目标,当外来移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国家似乎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才对。所以,不难猜测,第二目标才是实施这种限制政策的真正原因。
有些学者认为,在家庭团聚上设立经济限制,如同为家庭团聚设置了价格:若然你达不到这个经济要求,也就意味你失去与家庭团聚的权利。这实在有违人道原则与人权保障的承诺。但另一边厢,有人认为在家庭团聚上设立经济限制是合理的要求。因为外来移民不同于公民,他们对社会仍未有贡献,所以纳税人没有理由为他们来国的生活付出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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