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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雷竣翔案朱以山等诉陈政高被北京中院驳回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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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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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以山,男,汉族,职业:咨询师,举报人,1962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319620115001X, 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二委32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桥南综合楼兴隆公寓,联系电话:17718340110,18515494818,上诉人:葛树春,男,汉族,职业:自由职业者,电话:010―56280701,E-mail:[email protected] */。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定代表人陈政高,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电话:010-58934114.

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2日做出的(2016)京01行初字516号行政裁定,特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6)京01行初字516号行政裁定;

二、责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的裁定使《宪法》无法得到实施。

2016年3月4日,朱以山、焦永锋、葛树春、王金祥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给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政高写了一封控告举报信,同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出,号码是:XA19162148611,经过中国邮政互联网查询,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6日十一时收到。

2016年3月6日,又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号码是:1055691326816,经过互联网查询,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7日9点57分用单位收发章签收。

可是,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了,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给上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告知,没有依法查处,没有将查处办理结果或者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上诉人,违反了被上诉人自己制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

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使得《宪法》赋予上诉人的权力无法得到实施。

第二,按照一审裁定,全国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大部分可以撤销了。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可以说,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的一切行为,都可以划归到信访,因为信访的概念太广泛了,只要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一切行为,统统可以划分到信访里面,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一审裁定公民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那么,推而广之,全国的行政审判庭大部分就可以撤消了。

第三,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控告权和物质奖励权。

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而且侵害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导致上诉人无法实现宪法赋予自己的举报控告权,无法获得应有的物质奖励。

第四,一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十二)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院应该受理,一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为此,特依法提起上诉,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保护上诉人的财产权和举报控告权,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以山 葛树春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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