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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学者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可促进法律共同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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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办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立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与检察官的制度提出了相应原则、程序和要求。

《办法》称,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法院、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法院、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

2006年,最高检曾从高校选调知名法学专家担任检察官;2015年5月,最高法也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了5名高层次法律人才担任法官。

顾永忠表示,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是多元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为这三者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培养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办法》还规定,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充实到立法、司法队伍中,将有助于提高职业共同体相互间的尊重程度,保障执法队伍的人才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为更好的落实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这一规定、实现预期司法改革目标,需要深切践行司法改革相关制度,解决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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