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李适时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之一。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规定一直是沿用1986年民法的规定。《民法通则》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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