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91.8万余元,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
赵新尉今年59岁,原系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经查,2005年至2015年期间,赵新尉利用担任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及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葛某谋取利益,为此,葛某支付其调任至乌市购买住宅的部分购房款107.05万元、房屋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健身器材款52.0284万元、操办并支付其儿子婚礼各项费用16.809万元、购买照相机3.924万元,共计收受葛某179.8万余元。
2000年至2005年,赵新尉利用其担任中共喀什地区疏附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疏附县棉麻公司经理杨某在棉花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在儿子出国和结婚时,两次收受杨某现金共计12万元。
6月28日,法院审理认为,赵新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件审理中,赵新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事实过程无异议,但其辩解称,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葛某和杨某谋取利益,与二人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自己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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