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最高法副院长贺荣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了审理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当庭宣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0余万元及利息。

最高法副院长贺荣担任审判长,
公开开庭了审理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
2011年8月12日,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Archangelos Gabriel)”油轮在中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当时船上船员26人,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
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的委托,对该邮轮进行救助,最终该邮轮成功脱险。但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经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和广东高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同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此案。
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南海救助局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及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商法》第九章相关规定理解与适用以及涉案救助合同的性质等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