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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限定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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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今天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介绍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胡祖才介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国家经验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正式印发,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制定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意见》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四类标准、五项措施”。

(一)三个结合

一是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强化外部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

二是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既明确了原则禁止的标准和内容,又明确了例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在着力规范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同时,对逐步清理现有政策提出了要求。

(二)四类标准

《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意见》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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