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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干部容错免责七类情形,认定须经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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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成都7月10日消息,四川省委办、省政府办日前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并提出干部容错免责的七类情形。

根据《意见》规定,容错机制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纪行为。容错免责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七类。

《意见》指出,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从多个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

《意见》提出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同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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