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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整治交通安全隐患,县级以上政府拟设交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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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议事协调机构。

根据相关安排,本级交安委可以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隐患整改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修订稿还规定,各级政府交安委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问责建议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挂牌督办机制。对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市、县交安委应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市、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治。要将车辆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和交通安全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此外,修订稿特别对集中使用车辆的相关企业进行了规定。修订稿提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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