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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有行政职务科研人员可获取报酬,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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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工业大学校长陈新团队可获45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消息引发各界关注,而这样的奖励分配方式或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允许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是我省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制度的一项政策措施,7月27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将此写进了法规条文。

成果转化审批备案全取消

省科技厅厅长黄宁生作说明时指出,当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率低,科技成果难以进入市场。

对此,条例草案列了11个条款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普遍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明确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

条例草案还鼓励他们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其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科技成果并非标准化商品,成本难以衡量,价值缺乏参照物,怎么定价?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允许以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允许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市场化项目由企业牵头实施

条例草案建立了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条例草案还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同时,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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