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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布旅行社管理新规 强迫购物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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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通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游客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以及不合理低价揽客、或有强迫购物行为的旅行社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在通知中表示,新的条例是为贯彻《旅游法》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而成。新的条例对强迫购物等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情况,由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游客参加购物和自费项目获得回扣,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如有违反,条例四十八条支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另外条例第九十七条指出了多条违规行为,包括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强迫购物、违规诱导交易等行为。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有关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在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中就有明确规定,要求旅行社不得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要求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自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诱导和强迫购物等。

曾有旅游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2013年《旅游法》出台之后,旅行社线路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过涨价的情况,但发现涨价后的产品难以销售,旅行社仍然进行低价竞争,以购物返佣获利的方式依然盛行,零负团费现象没有被遏制。

去年以来各地爆发出游客被强迫购物的事件,比如去年5月网上曝光云南一位女性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的视频;去年10月,新闻曝出内地游客在香港遭遇强迫购物被打,最后不治身亡;同样去年10月媒体报道“北京一日游”低价团中的强迫购物行为。强迫购物引起公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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