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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娣至上海市检察长张本才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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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本才检察长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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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朱金娣是上海浦东新区公民;居住在上海浦东新区东波路安置房里,我用特快给您寄了一封公开信,望您在百忙中抽点时间关心我们一下,在这里我非常感谢我们沪东街道的领导朱文彪为我家化解了矛质,让我儿子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2016年8月5日上午我接到街道打电话给我.跟我讲我儿子2016年6月15日被解除了强制医疗回到家中与父母一起生活是法官错判了,程序错了,现在上海市检察院要提出抗诉,

当时我听到这话很气愤.我跟街道说当时我儿子被判强制医疗就是个冤案,后来街道跟我说下午法官会打电话给我的.

到了下午我就接到一个电话,我问对方是什么地方打来的?对方跟我说是浦东新区法院打来的.我又问对方你是谁叫什么名字?你是法官吗?对方跟我说不是法官,说他姓张,名字也不肯告诉我.叫我星期一上午九点到法院说法官对我儿子解除强制医的案子错判了,

我在电话里就回答他,你说法官这个案子判错了,

我说你们在2015年4月17日这个案子就错判了.我说我儿子被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51天再将我儿子送进强制医疗所.

我儿子沈佳君与父亲沈金宝位于浦东新区陆家嘴黄金地段的商铺在2008年因世博配套工程未达成协议在2008年被非法强拆,至今没有任何工程,土地空着.强拆剥夺了沈佳君与父亲沈金宝的生存权与居住权.未得到分文的补偿与安置.

正常合法维权被拘留和被关黑监狱(法外监狱).这对我儿子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每次敏感日还派人看住我们,给我儿子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阴影.

2015年1月8日下午我儿子背着武术刀出门练武术时在小区门口卖烟和店主发生了口角,用武术刀的刀背想吓唬吓唬碰伤了店主,被浦东新区公安局拘留在浦东新区看守所51天.因不枸成犯罪,2015年2月27日予以释放.警察打电话我不在家叫我儿子的父亲沈金宝去接,警察以沈佳君的父亲沈金宝不是监护人为由,将我儿子关押到强制医疗所,

4月17日被浦东法院判决强制医疗.对我儿子造成二次伤害.在这期间我到街道反应要求解决问题,我们沪东街道新上任的领导叫我不要上访也叫沈金宝不要去上访,陆家嘴街道李老师叫沈金宝不要去上访帮我家解决动迁安置和儿子的事.叫我们承诺不再上访我们都做到了.

2015年9月在浦东新区区长和两个衔道的关心下将我家的动迁矛盾化解了,儿子的安置房全部装修好,我儿子在强制医疗所被强制医疗了511天,我们要求解除强制医疗将儿子带回家中与父母亲情加荮物治疗,我们到沪东街道找领导,我们街道的领导朱文标每次都很热情的接待我,不管中午吃饭体息我只要找他,他从来不会推委,还有我们街道新上任的政法委书记徐海发,特别是沪东街道的朱科工作认真,我到街道找他,这位可敬的领导从不用另一种眼光对我,在朱科的关心下解决了我心头的一块心病,我们也不上访了.我儿子6月15日被解除了强制医疗回到家中快二个月了亲情加药物治疗儿子一切正常心情开朗,我每天24小时培在儿子身边,每天按时吃药,儿子也有准备再读点书,亲朋好友也为儿子介召对像.早日回归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

8月5日我突然接到电话跟我说上海市检察院要抗诉,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我儿子被强制医疗本来就是一起冤案,突然打电话给我跟我们说这些,我们有点想不通,打破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本人朱金娣请求市检察长张本才在百忙中抽点时间看看我的来信,谢谢了!

写信人朱金娣2016,8,7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沈佳君,男,出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系精神病人。现被非法强制医疗于上海市强制医疗所。

法定代理人:朱金娣,女,出生于1956年7月27日,系控告人母亲,现已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电话:13042111402

被控告人:李贵荣,男,1960年10月生,职务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局长。

项天阳:男,出生于19 年 月 日,系浦东公安分局经办控告人沈佳君刑案的主办警察。警号为: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两名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8日,作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控告人沈佳君因发病伤害了他人,被浦东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关押于浦东看守所。控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早在事发后当天就向警方说明了控告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笔录里有相应体现),并向公安出具了有关病历资料,提供了既往相关的医疗线索。控告人法定代理人并及时向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和心理抚慰。警方早就知道控告人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但是一直拖延对控告人作出精神病的鉴定结论。直到控告人已被刑拘达51天之久后,才出具法医鉴定结论: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控告人法定代理人本以为可以将已被刑拘51天的控告人接回家去好好治疗,但是控告人没有得到释放,却被浦东分局未经法定程序直接送入强制医疗所,进行非法强制医疗。两控告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刑拘51天已经严重超期羁押,属非法拘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理论上刑拘的最长时间长度充其量是37天,超过这个时间如果检察院仍旧没有批捕,如果还有必要继续侦办的,应该即刻变更拘留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控告人被非法超期羁押(本质上就是非法拘禁)至少达14天之久。两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二,办案警方明知道控告人患有精神疾病,但是一直拖延精神病鉴定结论的作出,目的无非是尽可能长时间地羁押控告人,以达到报复控告人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因为多年前控告人父母位于陆家嘴价值巨大的商铺和房子被政府非法抢掠,控告人父母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和维权,但是控告人母亲曾多次遭到包括浦东公安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的抓捕,公安极尽所能地进行打压和迫害。其实,说来话长,控告人得这个精神分裂症,恰恰就是因为政府部门对控告人母亲变本加厉无所不用其极的迫害造成的,如果没有官方的迫害,控告人根本不可能得精神分裂症。控告人这次发病出事,成了公权力机关报复控告人母亲的绝好机会,他们明知控告人是精神疾病,除了超期羁押,还有意拉长鉴定结论出来的期限,用51天才作出平时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做出的精神病鉴定,这样无限期拉长对控告人的羁押期限,无非是想以此达到报复上访人的目的。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抛开控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因素不说,假设控告人精神正常,也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伤害的范畴。因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犯罪,应是出于耍威风、逞能、逞强、耍横或者取乐等不健康的心理动机,无故、无理地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而本案中,控告人并没有这种逞能、逞强的心理动机。控告人认为被害人是要“谋害我们太阳系的人”(当然这是一种精神分裂的心理状态),所以才出手用工具伤人的。刑法学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常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嫌疑人行为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在本案中,按照嫌疑人的理性理解,行为人作出涉案行为显然是“事出有因”的,即行为人幻听幻视,认为受害人要谋害太阳系的人,有严重的迫害妄想。尽管这种“因”在常人看来非常荒诞,非常不可思议,但是在刑法理论上,显然是一种可以区分涉案行为是否“事出有因”的标尺。既然控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涉及寻衅滋事罪,充其量是一种伤害行为。而浦东公安早在1月22日,也就是控告人被抓14天后,就已经拿到了鉴定机构的受害人伤情鉴定书,结论是“轻微伤”。如此看来,到1月22日,因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控告人的涉案行为因不可能涉及伤害犯罪,所以应当在1月22日就将控告人予以释放。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排除了涉嫌寻衅滋事的可能性,既然如此,行为人充其量是伤害问题,而伤害确定不构成犯罪的时间是1月22日,所以控告人至少被非法拘禁了37天。

第四,浦东公安2月27日精神病鉴定出来后,不得已决定释放控告人(有释放证),实际上压根就没有释放,而是违法将控告人直接关入强制医疗所进行所谓“强制医疗”,这也是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行为之一。

综上,两被控告人一个作为单位负责人,一个作为主办警察,对控告人实施了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进行刑事控告,希望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抄送上海市市委书记韩正

上海市市长杨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

上海市纪委书记侯凯

上海市公安局长白少康

证据1:浦建委房裁[2008]301号

证据2:浦府强通字[2008]第123号

证据3:浦东新区精神卫生诊疗意见书

证据4:拘留通知书

证据5:释放证明

证据6: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7:司鉴中心[2015]精鉴字第35号

证据8:被沪东街道跟踪的照片一张

控告人:沈佳君

法定代理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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