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深圳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声明:本文转载自 「江南都市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应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核查结果适度公开;还要求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目前制度措施

大多停留在文件规定层面

据介绍,深圳已出台许多制度措施,如规范和统一公共资源交易、限制“裸官”任职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开展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核查等。这些制度措施目前大多停留在文件规定层面,刚性约束和法治引领不够。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并以法规方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法治化反腐的重要手段。

另外,官商勾结,“裸官”贪腐,“红包”礼金变相受贿,领导干部亲属、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涉案资金财产转移海外以及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必要制定《条例》,从法律层面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条例”借鉴国内外

预防腐败的相关做法

深圳市预防腐败局解释,《条例》对一些尚处在探索或试点阶段的工作,比如“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社会领域失信失廉惩戒”等,《条例》也有所创新和发展。

《条例》借鉴国内外预防腐败的相关做法,结合深圳实际,同时考虑前瞻性和可行性,设立借贷活动限制制度、从业活动监督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核查结果适度公开制度等创新性预防措施。比如,借贷活动限制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据介绍,国外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旨在防止内外勾结和内部团伙式的腐败。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

核查结果适度公开

另外,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核查结果适度公开制度。《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借贷、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进行全面核实。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预防措施”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和重点,对国家公职人员营利、借贷、社会交往、亲属从业等方面进行限制。比如,《条例》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当场未能拒收的,应当自收到馈赠之日起五日内上交预防腐败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监察部门。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