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至少有40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其中9起原有罪判决中出现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即“两个基本”的表述,8起原有罪判决出现与“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或者类似的表述,一共17例,占了总数的将近一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两个基本”的表述实际上承认了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还存在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
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所须达到的证明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称,在很多案件中出现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表述,实际上表明案件甚至没有真正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标准。
多名学者指出,在刑事实务中,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不少障碍。陈永生建议,应该将再审程序上提一级,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启动,“随着审判力量的增强,包括最高法的巡回法庭,跨省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再审程序上提一级完全有条件。”
“两个基本”易在实践中出现偏差
原有罪判决中出现“两个基本”表述的,包括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张虎等5人案、湖南湘潭大学曾爱云案等;出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表述的,包括浙江叔侄案、福建许金龙等4人案、海南陈满案等。
“两个基本”在我国成普遍适用之势,是1983年全国统一开展的“严打斗争”期间。198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其中提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对起诉案件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
“‘两个基本’原则客观上降低了刑事证明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陈永生指出,“两个基本”实际上是承认了案件的证据或事实存有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针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该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发现定罪证据存在问题,理应启动再审。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看来,刑事犯罪通常发生在隐蔽场所,或者犯罪分子故意掩盖犯罪,不可能做到每一个细节都清楚,每一个证据都确实。
“从人类认知的经验来看,‘两个基本’原则并无问题,有问题的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具体把握和理解,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易延友举例说,当一个人被指控故意杀人罪,这个人到底有没有杀人,如何杀的人,其故意的内容是什么,这些事实一定要清楚,证据一定要查证属实。
易延友曾经担任过“海南案陈满案”的辩护律师。他称,据他了解,在很多案件中出现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表述,实际上表明案件甚至没有真正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标准。
对于“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表述,陈永生则直言“这是司法的另一个毛病”:“法院的诉讼案卷有内外卷之分,外卷里表述含混的部分,会在内卷中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具体的判决原因,但不会公开。”
为何再审启动难?
澎湃新闻搜集到的40起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有27起系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完成了错案纠偏,其余案件大多历经了多次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的要求是裁判“确有错误”。
多名学者指出,在刑事实务中,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不少障碍。
“关键是制度上的障碍。”易延友认为,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诉,必须首先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先进行审查,法律也没有规定审查期限。
“让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来审查自己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很容易劳而无功。”易延友说,从理论上将,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将申诉审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2016年6月23日,最高法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限制发回重审有利于改善司法状况,避免出现‘拉锯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一些冤案的产生或因为一审法院坚持错误判决,上级法院又不愿意改变,规定有利于错案的纠正。
据张建伟观察,再审程序中也经常有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的情况。“现行法律还未对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进行限制。”张建伟坦言,再审程序中规定,若案件已经是经过了二审,则再审应由二审法院进行,但有些法院根据二审程序中可以发回重审的规定,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林维告诉澎湃新闻,在此之前,法律对于发回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有些案子就会被多次发回重审,在几级法院之间来来回回,久拖不决,有些是来回推诿、踢皮球。
“尽量减少判决前的羁押时间,确实查不清楚的,也应尽快有个结论,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林维认为,程序怪圈要变成良性循环,事实不清的案件尽快得出结论。
专家:再审程序提一级或异地启动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陈永生认为,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存在问题,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刑事再审是由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自己进行,如果案件最终改判,实际上是等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陈永生建议,应该将再审程序上提一级,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启动,“刑事案件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刑事错判往往会让司法体系蒙羞,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理应备受重视。”
据陈永生介绍,目前我国平均每年的刑事再审案件约有1700多件,“随着审判力量的增强,包括最高法的巡回法庭,跨省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再审程序上提一级完全有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是“排除合理怀疑”。易延友认为,事实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新刑诉法明确了之前关于定罪证明标准的表述应当按照排除合理怀疑来理解。”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曾撰文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陈永生的理解是,“排除合理怀疑”强调的是排除所有嫌疑人可能无罪的情形,它的反面就是法官对自己裁量权行使无误的内心确定。
“法官不能作出不确定、留有余地的判决,这是刑事诉讼所能达到的最高标准,也应该成为定罪断案的前提。”陈永生补充说。
(实习生王婷、曾雅青、姚暖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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