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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参选人“香港众志”罗冠聪因煽惑罪被裁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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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在判决结果公布后步出法院。EPA)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判决被控“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的学生领袖罗冠聪120小时社会服务令,黄之锋被判80小时社会服务令。即将前往英国就读研究所的前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学联)秘书长周永康被判三星期监禁,缓刑一年。

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因2014年9月的“冲击公民广场”事件而被起诉。 今年7月21日,裁判官裁定,黄之锋、周永康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

黄之锋听判后对BBC中文网说,判刑结果在其预计之中。他强调仍将继续“公民抗命”活动。“但不管怎么样,我们也会尊重法官的判决。如果要做社会服务令,当然也要做。”

周永康则对香港媒体说,他欣赏裁判官张天雁在判决书中提到定罪时要考量被告的动机和立场,这样的说法也可应用于香港社会上的不同议题,让当权者了解年轻人行动背后的动机及原因。

周永康说,他认为港府可能在9月立法会选举过后,针对与“占领中环”行动有关的人士采取新一波的抓捕,他自己将坦然面对。

“冲击公民广场”事件为其后争取普选运动----为期79日的“占领中环”抗议----拉开帷幕,由于在抗议现场警方施放催泪瓦斯,群众以雨伞试图遮蔽,因此得名为“雨伞运动”。

黄之锋也因同案被控“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但最后判决该罪名不成立。罗冠聪在上个月庭讯后表示,当时他在台上说话长达两、三个小时,可能是被定罪的关键。

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名较严重,张天雁裁判官指罗冠聪在台上担任主持期间,已经知道警方已阻止市民进入公民广场,所以判处罗冠聪煽惑罪名成立。

裁判官还认为,从录像所见,三名被告的行为是“鲁莽但非暴力”,最有可能受伤的是三人及其他参与者,但没有证据显示三人与当晚导致保安员受伤的行为有关。裁判官相信,三人当时的行为只是为了进入他们真诚地相信有历史意义的“公民广场”。

当时为学民思潮、学联领袖的黄之锋、罗冠聪在今年4月成立以“民主自决”为纲领,“策动公投和非暴力抗争”为运动方式的 新政党“香港众志”,由罗冠聪担任主席,黄之锋出任秘书长。现年23岁的罗冠聪目前就读岭南大学文化研究系,已代表香港众志参选今年9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

根据《立法会条例》,如候选人被定罪,并被判处为期超过三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五年内都无资格参选立法会。根据判决结果,罗冠聪将能继续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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