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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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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通知指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通知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同时,通知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在过去几年间,“民告官”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2015年5月1日,新《新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公益诉讼等也被纳入。受理范围的扩大,条件的放宽,使得当年“民告官”立案数飙升。2015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增长66.51%。此外,各地此类案件一审审结率、行政机关败诉率等也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但是在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方面,尤其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方面还有待提高。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行政审判工作作专项汇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目前仍有不少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不尊重群众诉权,不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出庭不出声或不愿接受败诉结果。

事实上,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便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各个地方开始出台自己的相关规定。到2012年,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志远统计发现,已有153个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在新版行政诉讼法里,特意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新法实行一年,应诉官员的级别和官员应诉率均有所提高,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重庆市巴南区区长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岳鹏、青海省农牧厅厅长张黄元等正厅级干部均加入应诉队伍,高官出庭的示范效应,确实对法治的推动起到一定作用。据统计,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广东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比2014年增加650件,增幅144%。而在湖北随州,行政诉讼案中官员出庭率达50%。

但与此同时,一把手的应诉率依然不乐观。《廉政瞭望》报道称,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应诉的案例,仅占行政人员出庭案件的约十分之一;2015年起,武汉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但首长出庭率仍只有6.04%。报道称,一把手出庭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出庭不出声”,一切靠代理人和律师应诉,被指作秀。有学者发现,有的领导干部出庭甚至会通过写条子、发短信的方式,干扰法官的审判。有的地方,法院判决也更倾向于行政机关。

为落实一把手出庭应诉的问题,各地也推出解决办法。

在广州,为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率先实施实名通报制,向广州市政法委实名通报不依法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

8月15日,河南省法制办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发布了一份《实施意见》,其中称,有5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中包括: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意见》称,对于应诉不力,推诿扯皮者,意见指出,将行政机关应诉案件办理质量、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在此次最高法下发的的《通知》中,也表明支持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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