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演员佘诗曼被拖欠片酬,无线电视将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的制片公司上诉至区域法院,向制片公司追讨拖欠的片酬93.5万元和利息,上诉状又披露佘诗曼拍摄该片的片酬为190万元。

获得过多个奖项的佘诗曼也要讨薪(图源:VCG)
原诉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又称无线电视),被告为冠岭有限公司。上诉状指,原诉是佘诗曼的独家代理人,在演艺工作上全权代表佘诗曼。被告是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的制片公司。无线、冠岭与佘诗曼2014年10月27日签订协议,无线与佘诗曼同意让佘在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中演出。
上诉状指出,根据协议佘诗曼会在“指定期限”,即前年11月8日至12月18日期间,参与18天拍摄,片酬为190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08美元),而额外工作日片酬为每天11万元。无线指出,佘诗曼最终共参与了23天拍摄,其中由2015年3月16日至6月1日的17天,在协议的“指定期限”以外,构成协议下的额外工作日,涉及额外片酬187万元;无线于是在电影拍摄完毕后,要求冠岭支付有关费用。
无线强调,冠岭已于2015年10月以支票形式向无线支付一半金额,即93.5万元,但仍拖欠余款93.5万元。无线现上诉向冠岭追讨余款及利息。
佘诗曼1997年参选香港小姐竞选获得季军后正式加入香港无线电视台而进入娱乐圈。2000年主演电视剧《澳门街》获得香港年度收视冠军,佘诗曼因出演女主角祝君好而走红;2004年主演宫斗剧《金枝欲孽》中”董佳·尔淳“一角而获得广泛关注;2006年凭借《凤凰四重奏》夺得万千星辉颁奖典礼“最佳女主角奖”和“我最喜爱的电视女角色”,成为首位TVB同时获得双项奖项的女演员。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