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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消费者之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为真消费者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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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以大无畏之姿态拟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被普遍认为排除了所谓“职业打假人”。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对此规定发生了剧烈的观点碰撞,叫好者有之,反对者更有之,尤其是被动了奶酪的“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几乎是“出离愤怒”了。

“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职业索赔人”

每个行业的从业者都希望给自己的行业冠上一个“高大上”的名称,叫起来“响当当”,听起来“倍儿有面子”,“职业打假人”也不例外。通俗地说,“打假”是“打击假货”的简称,其中的“打击”蕴含了超越“洪荒之力”的可怕暴力。在一个法治国家,合法的暴力通常“垄断”在公权力机关手中,例如常说的“打击犯罪”、“打击违法”就是公安机关等公权力主体承担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打击”这个词是不能随便使用的,“打击”通常伴随着公权力的身影,如果谁都可以拥有“打击”之权,整个社会将陷入恐怖的无序状态。“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来自民间,无任何一部法律授予其行使“打击”之权,其自称“打假”人,显然是蹭了国家公权力之威,进而扬自己行业之名。本来,“打假”属于有关部门小伙伴的法定职权,这下可好,自封“职业打假人”这个名号以后,“职业打假人”群体顿时就成为了有关部门小伙伴的“战友”,煞是“威武”。

实际上,所谓“职业打假人”,干的活儿主要是明知道商家卖假货而故意买假货,然后以受害人身份找商家索要赔偿,把赔偿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可见,“职业打假人”的职业跟假货相关,但其本无打击假货之权,实际上最终目标是索赔。一旦获得满意的赔偿数额,便会立即撤退,几乎不会协助有关部门的小伙伴查处售假行为。因此,看清“职业打假人”的真面目之后,就可以跟“职业打假人”这个名号大声说bye bye了,以后请叫他们“职业索赔人”。

为什么天上会掉下一个“职业索赔人”

“职业索赔人”大概出现于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1994年《消法》首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俗称“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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