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这意味着,央地支出责任划分方面将有重大突破。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而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扩展,现行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累积并逐渐显露。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而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
基于此,国务院要求,从三方面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首先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
文件指出,要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强化中央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中央直接行使,同时,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文件还称,要赋予地方政府充分自主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地方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行使,中央对地方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