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纪检组长“嫖娼”庆幸女孩满14周岁?

声明:本文转载自 「自由亚洲」,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现今社会,听到色官强奸包养情妇就像吃家常便饭一样,人们已不再感到新鲜。每回贪官落马,如果没有包养情妇,二奶,嫖娼,强奸等丑态;实在是不配当一名合格的贪官。因为面对这样一个强大的贪官群体,人们已经习惯把他们跟淫乱在一起了。如果说某一天报导贪官没有跟情色相关,实在是一个意外;因为对贪官来讲,大多数是“酒色财气一堵墙,个个都在里面藏。他们习惯了这种腐败的生活,他们习惯这种与众不同的生活,就算上刀山,下火海,他们还是要闯一闯,就算是十八大高压反腐,又能如何?我们的官员还不是照样前扑后继吗?

近期,湖南慈利县发生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不满18岁的高中生及辍学青年引诱、胁迫初中生卖淫,供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值得注意的是,公开通报中用的是“嫖娼”一词。“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此后凡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为强奸。”相关负责人表示,受害人是不满14岁幼女的属于强奸,不是幼女的不是强奸。“最后,那个孩子(小琳)从宾馆里走了,没有人暴力强迫她。而且,李某是军队人员,涉军的不属于地方管理。”公开报导称,3个受害人中,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和其中一个刚刚14岁零10天的媛媛(化名)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1100元嫖资;另外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绝嘉嘉(化名)因拒绝而被殴打;同样未满14岁的小琳(化名)在宾馆里,被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交付了500嫖资后,借故离开,二人没有发生实质关系。14岁零10天,不是幼女,却是少女。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被称为未成年人。  尽管少女和幼女有区别,但“嫖宿”一词意思雷同。本案受害人年满14岁,“嫖宿少女”一说是否合适?官方在通报上用“嫖娼”,意味着将少女视为“卖淫女”。

以上是相关的报导,从这里面可以看到,我们的官员真会玩,这边刚取消“嫖宿幼女罪”,这边便出现一个嫖娼少女了。看来自“嫖宿幼女罪”后,各位色官都要先看女孩身份证了,看是否超过14周岁了。你看这位被强奸的少女不是多出10天时间吗?这会儿倒认真起来,所以说,这边刚刚废除“嫖宿幼女罪”,我们的色官这边就玩起了“少女”来了。这种钻法律漏洞,正是我们这些官崽的拿手好戏,什么为民服务,为国家社会做贡献,都不过是一借口罢了。

我们时常感叹,社会的乱象横生,但有一个问题,我们是必须要知道,这种乱象正是从官场中演变过来的。拿纪检组长强奸这位14岁多10天的少女来讲,可能满足了他个人的兽欲,但却毁了这个少女的一生。因为在她们的青春期正处于叛逆期,刚好碰上这样色官,他们只不过用自己丑陋的行为将她们再往火坑里推一把而已。现今纪检组长强奸14岁女孩,竟然有人庆幸这位女孩已是少女了,难道说强奸少女就不该入罪吗?要知道,不管是幼女还是少女,她们都是生存在社会的弱者,都是未成年人,都应该是以强奸罪来论。因此,不管当地官员如何为这位纪检组长脱罪,依然是无法掩饰他犯下的罪行!可能在这些色官眼里,强奸一个少女算什么,老子只要有权,就有权力享受这些!什么法律,跟他们是无关的,因为他们的权力可以掩盖这一切,过后都是高大上的人物!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