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这18个城市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现已到期。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说,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系在该背景下制定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于上述规定,周强强调,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是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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