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相比,9条草案中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增加。其中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
相对于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中取消了原本规定的罚款数额限制(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2013曾据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就个别条款作过修改。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曾介绍,自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新部署,为落实中央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修改。如明确地方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将生态补偿、生态红线、区域限批等已经实施且成效显著的政策写入法律;强化法律责任,提高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随着陆源污染物排海量的加大,包括海上溢油等大面积污染事件多次发生,外界要求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建议不绝于耳。
2014年,天津农学院院长邢克智在参加两会时明确指出,现行的海洋污染违法成本较国外偏低。据其称,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对超标排污行为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到5倍的罚款,且上不封顶。而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停留在2万至10万元罚款的水平上。"行政处罚巨大差异所形成的环境违法,势必将向海洋倾斜,造成海洋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此外,邢克智也指出,现行法律法规侧重于工业污染防治,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养殖污染等方面规定较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多不具可操作性。特别是海洋生态损害和补偿立法还存在空白,致使目前一些新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宋伟在2014年《人民日报》的一篇撰文中,除了建议提高罚款标准外,还建议明确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法律责任。宋伟称,企业超标污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海,是沿海城市企业存在的较为普遍现象。但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缺少针对性的禁则和罚则,法律缺失亟待弥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