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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廷阁诉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的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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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卢廷阁,男,汉族,1970年7月1日生,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5号305室。电话:13012165113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7号

负责人:曹学建 职务:局长 电话:022-27114431、27115063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派人到原告住处查验身份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2、建议被告对具体实施此违法行政行为的民警张超杰、胡谦、警号为261329的男性警察及所带男性协警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3、被告及上述警察与协警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9日,原告等八位律师因办理相同案件相约到位于天津诚基中心的住处磋商、勾通辩护方案。晚10时许,遇两名警察突然敲门进房,说要查验身份证,让我们不要动,拿出身份证让他们查验、登记。我们要求二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警察证,二人不出示,并说我们穿着警服就是警察,警服上有警号更是警察,用不着出示警察证等证件。于是,我们拒绝出示身份证。

双方僵持并理论了很长时间后,他们才拿出了胡谦的警察证(警号260538),而张超杰竟然没带警察证,于是打电话让人给他拿过来。约十几分钟后,一名稍胖的年纪在20-30岁之间的协警拿来了张的警察证(警号260286),让我们看,然后就又要让我们拿出身份证,不然就不让我们走,还威胁说要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或分局去作笔录。

鉴于警察到住处查验身份证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仍然拒绝出示身份证,我们认为我们出示身份证是对警察违法执法的纵容和默许,我们本身也是在配合其违法行为。但是,只要我们不出示身份证,他们就不走,限制了我们的行动自由,而且期间还叫来了一名年纪在40-50岁之间稍胖的男性警察,带枪和执法记录仪,但却始终没有出示警察证(警号261329)。并且他们还在不断的打电话要求增援,且一直威胁要带走我们,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12点。

这期间,程海向天津市及和平区警务督察多次打电话检举、控告上述违法行为,但警务督察不是袒护解释就是拒绝处理,之后干脆就不接电话,不理不睬了。

无奈之下,加之我们有的律师年龄较大,且旅途劳累,需要休息,不得已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并陆续离开,最后剩下四人仍在坚持。这种情况下,张超杰说,你们只要再出示一人的身份证,其他三人的我们就不再看了,我们就回去交差。看看时间将近凌晨1点,再僵持下去他们也不会走,我们只好又出示了一个身份证,最终他们才离开。

根据《警察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的规定,执勤警察只有在火车站、码头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才可以随机要求公民出示并查验身份证,并且要主动出示自己的警察证等执法证件,且必须是2人以上。同时,原告也并非违法、犯罪嫌疑人,警察到原告住处不主动出示执法证,并随意查验身份证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涉嫌违法。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并建议被告追究当事警察的法律或行政责任,并赔偿原告因被警察骚扰和限制行动自由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和时间损失,即赔偿人民币100元。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卢廷阁

2016年8月28日

附:证据

1、 现场音像资料光盘一张

2、 证人证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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