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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厅长:一审被控3宗罪 涉案13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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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8月17日,“双面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早在2014年7月28日,中纪委网站曾发布消息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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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落马

“完美形象”背后是贪腐

翻开吕在模的履历,堪称完美:18岁任烟台地区乳山县上册公社团委书记,21岁成为公社党委副书记,36岁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39岁任福山区委书记,48岁任济宁市市长,52岁任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55岁成为山东省商务厅厅长,59岁时转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中,他雷厉风行,尽职尽责,形象完美,一路走来,被人称赞为“好干部”。

与其光鲜履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项罪名,23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1,346万余元(1人民币约合0.16美元),时间跨度自1993年至2014年间。

私自挪用公款900万

检察机关对其最大的一笔指控,是指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900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对其指控的领域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

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这笔900万元的挪用公款罪,吕在模坚称虽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烟台某公司,但对公司自然独资的企业法人的性质并不知情,注册成立个人公司实际上是刘某等人弄错了。吕在模案的辩护律师、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在庭审中表示,这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

涉嫌多次受贿以权谋私

2003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先后4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

2004年至2006年,吕在模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济宁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吕在模通过其妻盖某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送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

妻子当“顾问”进账20万

吕在模让不懂税务的妻子到烟台市刘某的公司去做“税务顾问”。一年后,刘某安排人来到济南,在吕在模家的楼下车库里,给盖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顾问费”10万元。第二年,10万元的“顾问费”再次如数奉上。

正如具体操办此事的证人王某、郑某所言:“盖某是吕在模的妻子,聘任她为顾问就是挂个名,公司不会让她做具体工作。”“这样既感谢了领导,也表示了我们的心情,真实目的就是为了给吕在模钱。”

庭审进行到17日下午1点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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