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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已公布的应及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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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裁判文书公开情况发布会,介绍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整体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在会上介绍,2013年7月1日,全国法院统一、权威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生效实施。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按照该规定,公开裁判文书应当贯彻“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除四种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今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且访问量增长态势明显。截至本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在谈及“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主要内容时,刘学文表示,此次修订将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机制,强化社会各界外部监督。

近年来,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了同样的疑问: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同时,如何给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个人隐私,包括他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维护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亮在答记者问时称,在此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强化了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的保障和维护,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这里就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

李亮指出,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该案件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文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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