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热议外资三法等修正案:严重滞后,亟待大修

声明:本文转载自 「澎湃新闻」,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有委员在审议时指出,“外资三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的法律环境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亟需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

外商台商投资法亟待大修,备案管理待细化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称“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奠定了我国吸收外资和台资的法律基础。

随着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上述外资和台湾同胞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实际需要。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决定暂时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称“外资三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建议明确界定修正草案中关于‘适用备案管理’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在审议时说,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备案”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可以区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也可以区分为“审批型备案”和“报告型备案”。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经办机构一旦理解不一致,容易发生混乱。

董中原还建议明确规定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备案”的期限,“应该明确在备案事由发生前或发生后,多长时间内予以备案以及逾期没有备案的处罚措施等问题。”

前述国务院授权决定中还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与此同时,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需要进一步作出专题修改。

“外资三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的法律环境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亟需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董中原委员建议早日清理并修改不合时宜的旧法,制定出台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统一的外商投资法。

在莫文秀委员看来,目前全面修改这四部法律时机还不太成熟,“应以修正案的形式在以上四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逐案审批制已不合事宜,外商投资引入负面清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逐案审批制已不合时宜,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为现实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的要求。

澎湃新闻了解到,自2013年10月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先后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进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授权决定将于今年9月30日试行期限届满。”郎胜委员在审议时说, 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律,需要在到期前按照依法治国、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及时地总结经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需要修改现有法律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试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来,4个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显著增加。截至2016年6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84家,合同外资4032亿元人民币;从2015年4月21日挂牌到2015年底,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87%、235%、506%,合同利用外资分别增长225%、220%、548%。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