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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网络等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不得代为接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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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相关配套法规陆续出台。民政部等四部委8月31日发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的求助信息,其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办法》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着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办法》还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据新华社报道,当天,民政部还发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的认定、公开募捐活动的开展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专家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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