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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拿回房产男子状告继父 法官竟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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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肥西三河男子张某在其母亲离世后,为了向继父陈某讨回其名下房屋,将继父告上法庭。一边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人,一边是讨要居住权的老人,法官最终作出一份极具人情味的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继父、继子为一套房屋闹上法庭

1984年前后,张某母亲与陈某重组家庭,租住在肥西县三河镇的一处公房。自1987年起,陈某与张某母亲离开另住,并将该房提供给张某经营理发。1991年,张某购买了该房,并继续使用该房屋。

1997年,张某因考虑母亲年迈,不便照顾,遂将该房提供给其母亲及陈某共同居住使用。

2005年,原告母亲去世后,陈某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2005年8月8日,原告张某进行了该房产权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多次要求陈某搬离未果后,遂诉至肥西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立即搬离房屋。

庭审:继父子还是养父子?

原告称,与被告系继父子关系,在原告16岁时,其母亲嫁给了被告陈某。原、被告双方从未一起共同生活,被告陈某也未对其张某抚养过。

自张某母亲去世后,2006年秋至今,原告张某多次向继父索要属于原告名下的房屋,继父拒绝返还。

遂将继父诉至肥西法院,要求继父陈某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自2006年9月至实际返还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0元/每月。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张某系养父子关系,与原告张某母亲1983年组建家庭,当时张某12岁,并非其所称的16岁,被告与原告母亲共同生活后,一直养育原告至其25岁时离开三河独立生活。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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