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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邓小平报告夸大实情 土改现肉体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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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运动将地主的土地没收后,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目的是将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提高农业生产力,为中国的迅速工业化作准备。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中国自秦汉以来作为地方政治精英的乡绅阶层。学者估计土地改革造成超过百万人死亡,受害者中很多是地主。其中,出现了不少的暴力现象,甚至还有肉体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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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农民王占龙在土改中分到一匹马,一家人都高兴得合不拢嘴。1951年摄于青民和县(图源:VCG)

四川的土地改革运动始于1950年11月,是在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的同时展开的。当时四川划分为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四个行政区,每个行政区用一至两个点来进行试点工作,到1951年的4月底结束了第一期的试点工作。

解放前夕,各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解放后的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全国解放后的新区土改提供了法律依据。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样,就在社会上废除了地主这一阶级,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的闭幕词上说:“中国的主要人口是农民,革命靠了农民的援助才取得胜利,战争和土改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期内考验全中国人民和一切党派的两个‘关’”。刘少奇讲“除对极少数犯了重大罪行的地主,应由法庭判处死刑或徒刑外,废除他们这一社会阶级,而不是要消灭他们的肉体。土地改革必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方针政策,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的进行。”

《土地法大纲》和毛、刘的讲话,反映出土改时新生共和国头等重要的大事。

四川省的土改分三期进行,一期是试点,涉及人口1,316万多人,川北分得土地的农民占当地总人口的67%。除了分得土地、房屋、家具、耕牛衣物等外,川西等地还分得大米150斤以上。可以说,第一期土地改革基本上是按照《土改法大纲》来进行的,分配也是合理的,一般的雇贫农都分得了一份土地,坚决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一般中农不仅分得略高于平均数的土地,绝大多数还得到了其他的经济果实。一般小土地出租者保留的土地都在平均数的一倍半至二倍左右,对富农除征收出租部分外,其自耕部分及雇人耕种部分一般未动,一般地主同样分得一份土地,使其从事劳动生产,变成新人。据西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张际春的报告说:“一期土地改革基本上是成功的,收获是巨大的,基本实现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伟大目标。”从四川第一期土改时间与《土地法大纲》颁布的时间看,土改工作基本上是依照《土地改革法》来进行的,这是四川土改第一期的特点。

但报告又指出:“地主阶级的统治势力及其影响还没有被彻底打垮和完全肃清,产生了若干夹生饭现象。如川西夹江县八个土地改革乡检查的结果,115个村群众未发动起来,农民协会被坏分子掌握,完全夹生的有14个村,农民协会干部作风不纯贪污自私互不团结,贫雇农未形成力量,半夹生的有16个村。另一类是政策执行稳当,贫雇农已充分发动的有61个村。从整体试点区土改看,干部大多数还是缺乏土改经验,划错阶级、漏掉未分土地户,同时,镇反运动进入清理积案阶段,一般干部强调讲理讲法的斗争,反对乱打乱吊与严刑拷打,还错误地认为地主阶级不必再镇压了,产生个别地区的地主敢于强迫农民退回已分得的经济果实和土地(川东的长寿、两康的雅安、西昌、芦山等地)。此时,中央已经开始了批判“和平土改”的所谓错误倾向,运动开始向斗争和暴力土改转变,最初按《土地改革法》进行“依法土改”的情形再也不复存在,地主阶级开始从经济上和肉体上被消灭。

四川土改第二期开始于1951年5月,结束于1951年10月,完成了24764284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第二期土改的最大特点就是由贫协领导一切。反对进行依《土地改革法》进行的所谓和平土改。于是土改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已经进行了土改的地区层层作检讨,被认为是“煮了夹生饭”、“走了弯路”、“必须从头来”,胡乔木在《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说了一句有关土改的话“党反对不发动群众用行政命令方法把土地‘恩赐’给农民的‘和平土改’”,这一句话掩盖了一段血淋淋的历史。

1950年12月13日,西南军政委员会专门颁布了《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推动了四川土改斗争的扩大化,各地相继成立了以贫协为主的“人民法庭”,召开公判会和诉苦会,随之发生了失控的暴力倾向。

如果说到四川土改中的暴力倾向,还与主要由晋绥根据地南下的干部有关。因为在解放初期,四川的各级政权都基本上由这些干部组成,而恰恰在1947年晋绥革命根据地进行的土改就有严重的过火行为,当时刘少奇在主持全国老解放区的土改工作,李井泉则是晋绥根据地的主要负责人,反而认为彭德怀、高岗、习仲勋在土改中犯了右倾。还是1948年毛泽东在去河北路过晋绥,对当地的土改做了实地调查,才狠狠批评了晋绥土改形左实右的错误。因此,很多南下干部有过暴力土改的经历,因此在反对“和平土改”中农民的血腥暴力上就听之任之,且还有推波助澜的促进,这一特点,在四川的土改中是表现比较明显的。

中原各地陆续开始土改之际,四川尚处在退押反霸斗争中,双流县1951年两个月就枪毙了497人,还有141人而恐惧被斗争被逼自杀。郫县头两个月就枪毙了562人,另有222人以自杀相抗,不少地主甚至“舍命不舍财”,宁愿全家自杀也绝不肯拱手交出财产。据双流县报告,该县自杀的141人中,“舍命不舍财”的地主就有63人之多,随着土改的深入,一些干部更习惯地把上级号召的“政治上打垮”理解为一个“打”字,因而在斗争中放任暗示和组织打人的情况,有的还带上打手,以捆、吊、打人代替政治斗争。营山县30%的村子发生了吊打和肉刑的情况,全县被划为地主的多达3,700户,3,376人,区领导自土改开始,便放手组织乱打、乱吊,土改干部林成云在斗争大会上甚至用刀割断地主脖子,众目睽睽下当场将地主杀死。由于地主成为受辱和死亡的代名词,一些农户得知自己被划为地主后,竟绝望自尽。有地主生恐被斗,硬被拉到斗争会场后,即用头撞柱而死。仅这4个乡地主富农就自杀396人,当场斗死16人,斗争后饿死66人,加上关押致死的12人,总共死了190人。

从上述历史可以看出,四川土改一期和二期乃至第三期有着强烈的反差,这个反差就是“依法土改”和反对“和平土改”的在政策执行上的明显区别,第一期土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的报告》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三个主要文件来具体部署实施的。所以四川四个行政区的土改没有遇到什么顽固抵抗和破坏,没有发生大乱子,进展顺利。按刘少奇报告所要求的“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广大农民特别是分得土地和生产生活资料的贫苦农民是满意的。而改变这个现状的根本原因是因镇反运动的开展和朝鲜战争的爆发,使中央对国内的政治形势看得严重起来,因此土改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暴力土改和对地主阶级的乱打乱杀就不可避免了。

第二期土改除了土地的分配以外,由于加大了对地主财产的剥夺,单赔偿损失一项,川东每乡平均可得112,717市斤中熟米,川西每乡平均可得184783市斤中熟米,川南每乡平均可得48464市斤中熟米,川北每乡平均可得242402市斤中熟米。川西温江、绵阳、眉山三个专区的统计,农民群众从地主赔偿所得加上减租退押所得,每人平均可得米129-333市斤不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土地分配上看,以川北潼南县为例,全县共有土地795659市亩,总人口为446,611人,每人平均为1.78亩,土地改革前各阶层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情况是:地主10.04亩,富农4.1亩,小土地出租者4.71亩,佃中农0.18亩,中农2.08亩,贫农0.53亩,雇农0.11亩。土改后,地主1.15亩富农2.73亩,小土地出租者2.1亩,佃中农1.8亩,中农2.28亩,贫农1.56亩,雇农2.06亩。所有的贫雇农都分得了一份接近平均水平数的土地,土地的80%已经转到中农、贫农、雇农手中。

四川土改第三期始于1951年10月,结束于1952年的5月。第三期土改的范围和人口比一、二期加起来的规模还大,但由于有了二期的强力和高压推动,因此进展大大加快。1951年10月,中共中央鉴于各地土地走向尾声(此时恰逢四川第二期土改结束),开始从恢复经济和统战关系的角度考虑,对多数已经接受了现状的地主适当采取羁縻政策,并据此发出了一个关于土改后安置地主就业的指示,要求各级干部在土改完成的地区,劝说农民“主动向土改后表示服从的地主和缓一下”“以便争取多数地主参加劳动,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维持自己的生活”。这个指示间接证明了土改中的暴力行为。

四川省的土改经历了三个时期历时一年半,从而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就全省来讲,贫农的土地由0.5亩增加到1.60亩,地主的土地由人均的14.59亩下降为1.47亩,3600万无地和少地的贫雇农,共分得5400多万亩土地,在减租退押中,从地主手中夺回押金折合大米约150万吨,每户农民平均分得159公斤。土改后无疑对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自孙中山先生提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主张以来,共产党和国民党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方法。国民党的土改实行的是赎买政策。这和解放初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共产党对资本家的政策相似。而共产党的土改政策,则是在废除私有制的基础上对地主阶级财产不分青红皂白的无偿剥夺。如果这种剥夺是完全按《土地改革法》进行和平土改,共产党一样的可以达到土改目的。就全国范围讲,土改初期的效果都是比较好的,就是一个证明。但中后期实行的暴力土改,使“均贫富”转变为阶级斗争,留下了许多政治上的后遗症。如果从私有制下存在剥削的角度看,中国的地主和资本家性质基本相同,产生的原因也很复杂,如果对资本家就可以采用和平的方式加以改造,则农村的地主阶级又未尝不可呢?但无论怎样认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土改不但消除了贫富不均的现象,更重要的是为中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三年后,农民刚分得的土地就在合作社的名义下变为集体所有,实质上就是国家所有。

四川的土改除了分期分批进行外,土改的整个过程又分为五个阶段。以川东土改为例。第一步宣传土地改革法,整顿组织;第二步,划分阶级,进行登记,没收征收地主土地;第三步,查实租实,评定产量;第四步,公平合理分配土地;第五步,烧旧约,发新约,庆祝翻身,动员生产。

在这五个步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步骤是第二步,即划分阶级。只有划分了阶级,才能谈得上土地分配问题的解决。所以,在土改法实施前,1950年8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由此确立了土改的标准。

在实施第一步宣传动员、整顿组织的工作中,由于错误地批判了第一期和平土改的倾向,大量宣传土改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因此各地广泛成立了农民协会,并在农民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法庭”,农民协会一度取代了土改工作团,农民协会大多很少按土地改革法办事,利用各种违法手段将地主扫地出门。可以说,土改中出现的暴力问题,大都与贫协会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土改完成后,贫农协会就退出了历史舞台,由土改后期的民主建政取而代之,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协会在土改运动中的危害性。西南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主任张际春就曾在报告中指出“农民协会的组织在土改中普遍得到整顿和巩固,改变了农民协会中领导不纯的状况,清洗了混入农民协会中的游民、二流子等,开始树立起了贫雇农的领导”。张的这番话,主要是通过川东、川西、川北三个地区的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关于第二步划分阶级的工作和步骤,说穿了就是要通过阶级划分,消灭地主阶级,奠定执行土改总路线及具体政策的基础。

要消灭地主阶级,首先要给地主下一个定义。在中央《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是这样认定的。即“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地主。”这是对地主的定性。在定量方面,则说的是“各地地主每户所有土地平均数,以一个或几个县为单位计算,由各专区或县人民政府提出,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之。”关于对地主的定量,中共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几乎从来就没有制定出一个科学的标准。在第一次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确定的是以500亩作为标准,500亩以上的算大地主,500亩以下的算中、小地主,而中小地主一般不动。刘少奇在指导1947年土改的时候,一个最大的过失,就是没有做出政策规定,没有说什么样才算剥削,怎么样的剥削够得上地主或是富农。因为没有标准,结果靠村子里的贫雇农自己来定,于是贫苦农民求财心切,见富即打,晋绥根据地的村子中有25%—35%左右以上的村民都划成了地主、富农,财产被瓜分,本人被打或被杀,家属被驱逐出门,四处流浪和乞讨。毛泽东也不赞成农村中有25%——35%的地主,按照他的经验和推算,应当占农村总人口的8%。解放后的土改,基本上是按8%来划定地主的。考察四川解放初期的土改情况,如果按30亩或40亩来定地主的话,就达不到8%的标准,于是只有一降再降,有的县甚至降到有土地10多亩就是地主的现象,个别地方就连只有9亩地的寡妇都被划为地主。

中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国家,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又因为土改划分阶级,特别是地主在定量方面很模糊,于是中央只有按毛泽东的8%来考量,于是大量的中小地主就成了土改的对象。四川大邑县由于出了个大地主刘文彩而成为封建土地所有的典型。但据大邑县志记载,土改前后有关数据的统计,全县土改前人均土地面积2.05亩,地主是15.72亩,贫农是0.8亩,土改后人均土地面积还是2.05亩,地主下降为1.33亩,贫农1.97亩。可见当时大邑县划分地主标准的土地是只有15亩多。从人口数来讲,全县人口301567人,地主15025人,占总人口的5%左右,显然也没有达到8%。如果按8%来执行的话,可能划分地主土地的标准还要降。从统计中可以看出一个问题,既无地的雇农只有3990人,贫农还有0.8亩土地,按土改法对地主的定性,是自己不劳动、以租金来实现剥削,并且只要连续三年都是雇人耕种,坐吃租金,也要算成是地主。但从大邑县农村人口的统计中来看,显然雇工和地主是在人数上不成比例的,划成地主的有1.5万多人,而雇农只有3990多人,这就成了4个地主对1个雇农,即便加上一些少地的农民给地主干活,地主要残酷的剥削农民也是根本办不到的,因为劳动力缺乏,你怎样去剥削?

有另据四川邛崃县志记载,全县总户数91214户,其中地主就占了2977户,土改前,地主平均占地25.68亩,富农11.74亩,中农27.36亩,贫农23.66亩,雇农0.23亩。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地主对土地的垄断程度是比较低的。土改后,地主占总田地的3.54%,富农占4.7%,中农站30.51%,贫农占47.74%。又据川北潼南县的统计,全县共计土地795659亩,人平1.78亩,土改前地主占10.4亩。以上的例子都说明了,在四川这个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中小地主占了绝大部分。

在土改法中,有的政策还是很模糊的。最有问题的一点就是8%的问题。有的地方为了打够8%的地主数量,就一再降低人均占有土地的标准,因此,很多地方的富农和中农都被错划为地主,还有的地方只要财产稍多一点的,就被分浮财分掉了。土地法在区分地主与富农的标准时,是这样定性的:“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但运动一起来,群众看的主要是财产,且不管这些财产是如何形成的,一概以剥削所得 有。例如,成都附近有一个有名的国民党将领,抗战前就一直在外面,从读军校到后来带军队打仗,他家里的地都租给了几个佃户来耕种,抗战之后,他的家属也迁到外面去了,因为这几个佃户一直用心地耕种他的土地,他又不准备再回农村去住,于是战后就把这些地全部给了这几个佃户,他最后跟着国民党撤到了台湾去了。但后来他吃惊地发现,那几个佃户都被打成地主,并被枪毙了。他后来在回忆录中讲到这件事时很懊悔,自己认为做的好事却变成了坏事,为什么这几个佃户会变成地主呢?就是因为建国后土改有一条规定,凡出租土地超过三年者,就要定为地主,由此可以推论,解放前有的人有了一点钱,为保险起见,就去买了几亩地出租,结果就变成了地主,虽然土改法对划分小土地出租者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群众一起来,就顾不到那么多了。

土改的主要目的是消灭地主阶级,废除封建的土地生产关系,但中国农村是复杂的,大恶霸、大地主毕竟是极少数的,更多的是广大的中小地主,他们中不乏一些开明绅士,再加上几千年延续下来的封建宗法关系,地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也有一个妥协的问题。例如,四川邛崃县的地主所雇的长工,除供吃饭外,一年给1石2斗米(老石每石400斤),土布一匹(32尺)。正因为如此,在四川的土改中,就存在农民收藏地主财物的问题。邻水县丰禾乡有70多户农民替地主藏东西。据涪陵、忠县、黔江等地反映,替地主藏东西的一般占30%左右,针对这种情况,土改工作团只好提出“藏地主东西,全家耻辱”,同时又提出四大保证,一是经济上照样分果实,二是政治上不歧视,三是组织上仍可参加农会,四是大家一条心,打击地主阶级报复。农村中存在的现实情况,中共应该是比较清楚的。刘少奇在关于土改问题的报告中就曾指出“农民协会应该吸收乡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及其他劳动人民参加,同时,还必须在会外团结乡村中一切反封建的份子,包括那些赞成土地改革的开明士绅在内,组成农村中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人民政府应召集富农开会,宣布政策法令”。他又指出“在土改中划分农村中的阶级成份,是一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必须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决定认真加以处理”。如果土改真的能够按照刘少奇上述讲话精神执行,农村中必将出现一个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和谐的各阶层关系。当然,这种新型的关系是建立在消除封建剥削的土改基础上的,很多地方,包括四川省在内,只要是土改按《土改法》严格执行,就相当顺利,农民、地主都满意。

对于四川整个土改工作,除了统一的分三个批次进行外,在实施的步骤上也大致相同,为了梗概地了解县一级土改的详细过程,特以邛崃县为典型进行概述。

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约20天)

这一阶段主要内容有,向农民宣传《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西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控穷根,吐苦水,控诉地主恶霸罪行,整顿农民协会,清理不纯份子及地主代理人,并在农民内部开展洗脸擦黑活动,放下包袱,开展对不法地主和反革命份子的破坏活动的斗争,镇压反革命。

划分阶级成份(约10天)

按照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分清敌我友,在学习宣传“怎样划分阶级成份”的基础上,先由村划出地主、富农,并清查、打击地主阶级的破坏活动,其他成份的划分,按照标准,自报公议,最后将村的意见上报乡农会审查批准,张榜公布,允许申诉,对确实属于错划成份的进行复查改正。

没收、征收、分配(约30天)

县土改工作团制定了“邛崃县土改没收、征收方案”和“征收、没收纪律”,对没收、征收的对象、范围、限度都作了具体规定,乡、村成立没收保管及分配生产资料委员会(组),负责做好没收分配工作,没收征收的田地、山林及其他生产资料,除按政策规定收归国有者外,均由农民协会接收,然后分配给农民,其他罚没的耕牛、粮食、人民币(金银由银行收购付款)、农具、肥料、房屋、建筑材料、家具、衣物等生产、生活资料,由各村按农民的贫苦程度分配到户。

建立乡、村人民政权(约15天)

没收、分配工作完成后,接着进行基层政权建设,先在干部中开展评功查过活动,然后召开农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村政权,当选为村长、乡长的都是经过“四大任务”和土地改革的优秀干部,此外,各乡建立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组织,发展一批团员,整顿和扩大农民协会和农民武装,建立妇女代表会等。

土改结束时,各乡、村都要举行庆祝大会,农民敲锣打鼓、燃放鞭炮、欢庆土地还家。

四川的土改,还包括云南省和贵州省,都是当时的西南军政委员会统一指挥的,下设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是张际春。因此,整个西南的土改无论从时间上、政策上、方式上都是一致的。

对于土改中的土地分配问题,实行的原则是反对自私、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公平合理,民主协商。分田标准是以每人所得的田土平均数规定出最低和最高数目。如每人平均产量为二石五斗,则规定最低为两石,最高为两石八斗,在此原则下实行“人多者少分,人少者多分”,“劳动力多者多分,劳动力少者少分”,强调照顾原耕原住,在原耕基础上抽补调剂。温江专区和成都郊区在土改完成后人均分得土地1亩左右,温江全区共没收地主土地204.83万亩,征收富农多余土地50.37万亩。

在没收和征收地主土地及分配上,四川各行政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补充办法。例如,由李井泉主持的川西区土改补充办法就要严厉和细致得多。例如补充办法第九条“凡地主所有一切适用于与农业生产之全部工具,均应没收分配。”这就基本上使地主处于无法生存的绝境,生活资料作为浮财全部分掉,生产资料也全部没收,即便是分给地主一点地以便自我改造,但农事生产根本无法进行,在土地分配方面,补充办法规定“在分配土地时一般以乡为计算单位,在全乡范围内调整土地”。而四川其他行政区均是以县为单位计算的。以乡为单位来计算范围太小,极易造成小范围内明显的差距。在西南区的土地中,更多的是以一个县或几个县来平衡计算的。这样的土地分配产生的矛盾就要小得多。综观四川土改后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的情况,无地的雇农变化最大,基本上都分得了平均数的土地。其次是占农村人口近一半的贫农,没收征收的土地绝大部分分配给了这部分人,唯一有点特别是中农,土改前后的土地占有基本持平。如金堂县志记载,土改前中农占地人均2.20亩,土改后是2.16亩;邛崃县志记载,土改前中农占地人均2.13亩,土改后是2.36亩;大邑县志记载,土改前中农占地人均1.98亩,土改后2.32亩。这和土改的指导方针“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是基本相符的。另外,所谓地主也分得的一份土地。在土改中不是被打死,就是土改后被管制。统计的数据是极不真实的。富农在土改中本来是受保护的,多种原因造成这一阶层在土改后也基本消失,严格来说,土改后已经没有了真正的富农,就是一个8%,绝大多数富农就被错划进地主而彻底丧失了财产。

土改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民主建政,即政府机构的建立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指示“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应酌量调整区、乡(行政村)行政区划,缩小区、乡行政范围,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作用”。为贯彻中央这一指示,西南区召开了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民主建设的一系列举措。一是把乡一级作为政权的基层组织,把旧有的行政区划缩小,以利于乡一级人民代表会制度的建立和干部的选拔培养。一个乡的人口,四川以4,000-6,000人,贵州2,500-3,000人,云南2,000人左右。大山地区,不得少于500人,平坝地区不得超过10,000人。乡的范围,其直径不得超过60华里。二是乡的组织,在土改中已完成的地区,召开乡人民代表会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选举正副乡长和委员,由乡长一人、副乡长1—2人、委员7—11人组成。按民政、生产、财粮、文教、卫生、武装、治安等进行分工,乡可设生产建设、文教卫生、治安保卫、拥军优属、调解等五个经常的工作委员会。乡政府脱离生产的干部,根据乡的人口、地区情况设2—6人,各种工作委员会一人一职,村设代表主任一人,副代表主任1—2人。三是乡人民代表会议,一月召开一次,乡长必须向乡人民代表会议做工作报告;乡政府委员会会议,每十天或半个月召开一次,由乡长主持,在会议上必须检查乡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权的建设,只稍稍晚于农村贫协的建立,可以说,在土改前期,主要是由贫协和土改工作团在组织和领导,到了土改后期,乡政权的建设就摆上了重要地位,乡政权逐步取代了贫协。土改后期及其土改完成后的工作,就由已经建立的基层乡政府来组织领导了。所以,土改和农村基层民主建政的工作是紧密结合的。如果基层政权建设跟不上,则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就不可能实现,更重要是涉及到土地分配后的稳定性。因此,土改后期的民主建设工作,才真正实现了共产党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威和领导。直到现在,农村政权的组织结构及其运作方法基本未变。

对于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我们应当怎样进行评价呢?

首先,中国革命的特点是农村包围城市,由于中国资本主义阶段的缺失,无产阶级的力量是弱小的,中国共产党依靠无产阶级来夺取政权,是很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农民成了中国革命的主力军。中国革命成功后必须兑现农民的诉求,即对土地的所有,拥有一份土地是农民参加革命的主要目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苏区就要实行土改,根据地时期也要实行土改,更不要说全国胜利后分给农民土地的土改运动了。历史也证明了,只有发动广大农民投身革命运动,中国的革命才会成功,正是由于这一点,台湾蒋介石政权后来也进行了土改,并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也是看到了中共宣传和推行“耕者有其田”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因此,土改对农村广大农民群众来讲,充分满足了他们的利益,这对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来说,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其次,为什么会出现暴力土改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群众运动所造成的。当土改运动不是由土改工作团按土改法“依法土改”时,运动就失控了,由贫下中农组成的贫协成为运动的主导地位后,广大群众被纷纷发动起来,农民思想上落后与自私的历史局限性使他们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无法无天,暴力是群众运动的主要特征。只要是群众运动,就不可避免暴力的产生,土改初期,各级土改工作团按土改法组织领导农民进行土改。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和广泛深入的镇反运动,中央在土改运动的方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依靠农村贫下中农的群众运动来推进土改,于是就有了“和平土改”向“暴力土改”的转变。群众运动的形成,一方面说明中央对国内政治形势的错误判断,另一方面就是暴力的危害性的产生。解放以后两次规模较大的群众运动,一是反右斗争,二是文化大革命,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严重的暴力行为。因此反过来看土改的群众运动,就不难理解虽然有法、但有法不依的暴力现象了。只有将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各个领域的纷繁复杂的事物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不是群众运动,才能避免暴力的破坏性、反人性的危害作用。

最后,怎样来评价四川的土改运动呢?首先要看到的是,四川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又有天府之国的名称,土地肥沃,物产丰富,这就和北方农村有很大区别。正是因为富裕,又加之深处内陆,农村的阶级关系在解放前就不是很紧张。从四川省的很多县志考查,地主与农民相互的依存度较高,只要地主在分配上对农民好一点,农民亦或雇农就会尽职尽责的种田。反之,农民则随时可以弃佃另找他人。如果是中农,由于土地的肥沃,则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并且还能积累财富,最后转而买地成了地主。通过八年抗战,还可以看出四川很多的爱国人士和开明士绅。

即便如此,为什么四川的土改存在严重的暴力行为呢?这涉及到中央及当时的西南军政委员会对四川农村土地状况和阶级关系的评判上。例如,刘少奇在土地改革的报告中就指出“四川及其他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70—80%,而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地占有的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显然,报告把四川土地占有的垄断程度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程度,这就为土改的暴力行为提供了主观上的理论依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邓小平在给中央关于四川剿匪的报告中,把因征粮过度而引起的民变称为匪乱,不适当地夸大了敌情,反映在土改上就是严重的扩大化,在具体执行土改工作方面,四川的南下干部大部分来源于晋绥根据地,而晋绥根据地在土改中的暴力行为是特别严重的。最后还是毛泽东亲自做了纠正。因此,四川的土改工作团在很多地方沿袭了晋绥土改的做法,对群众的暴力行为听之任之,有的为了所谓的发动群众,还亲自对地主施暴。综上所述,四川的土改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严重的暴力行为,不但对地主扫地出门,在消灭这个阶级的口号下也实施了肉体上的灭绝,这是有很多历史资料可以佐证的。

刘少奇在土改报告中有一段话,深刻地揭示了土改的性质:“土地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目的,是区别于那些认为土改仅仅是救济穷人的观点,但共产党的观点从来就是区别于那些慈善家的观点,土地改革的目的,不单是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实现“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先生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成功并最终执政的原因之一,这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自然经济的封建农业大国,正是因为这样,土改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历史局限性形成的,这和土改摧毁了几千年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相比较,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对比解放后新中国工业的快速发展,更体现出半个多世纪以前土改的重大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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