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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症”不是病,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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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过太多的“路怒症”,有的司机因为加塞,一言不和,就持钢管打人的;有的因为追尾,就开车反复、恶意撞击其他车辆;有的公交司机驾车顶着小轿车开了几百米……

很多人把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情绪突然失控,故意撞车、故意殴打他人,乃至造成严重的公共伤亡事件的行为称为“路怒症”。这个表述,其实并不合适,因为把打人、撞车的行为说成“病”,有为行凶者开脱之嫌,还可能会在舆论空间中引发误导,以为这不是司机本身的过错,而是因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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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症”概念最早来自国外心理学。有一些医学界人士把“路怒症”归类为阵发型暴怒障碍。1997年,美国医生Leon James在美国国会证词中指出,“路怒症”是美国交通事故的第一大元凶。但是,“路怒症”并没有被收录进《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也就是说,“路怒症”,并没有被官方视为一种精神疾病,司机完全应该对自己的“攻击性驾驶”行为负责。

所以说,“路怒症”不是病,而是一种违法犯罪。

司机应该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负责!任何一个合法取得驾驶执照的司机都应该明白:当自己驾驶着重达几吨甚至几十吨的铁家伙,以最快上百公里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时,就要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其实,“路怒症”是一种现代性的产物,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比如,德国交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如果按喇叭、用灯晃、不顾车距紧逼前车,视情节轻重可定为违反交通规则或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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