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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二十年:法盲很多 法治依然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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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苏力发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奠定了从文艺作品讨论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法律与文学”学术范式。从现代学术工业的评价标准来看,“秋菊的困惑”是过去二十年最有生命力的中国法学理论命题之一。从这个命题衍生的诸多学术论文就是明证,无论其态度是支持、推进,还是质疑、反对。一个遭遇批评的命题不代表命题本身有问题,可能恰恰是它有一些刺激读者的新东西。用苏力的话来讲,是“批你也算是看得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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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俐因《秋菊打官司》而名扬中外(图源:VCG)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陈颀认为,过去二十年对《秋菊打官司》的方法论反思并不充分,以致许多争论不过是学者们在不同的频道上“自说自话”。学者们往往基于不同的法律观念和立场讨论、使用“秋菊形象”。而且,《秋菊》的文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和立场也存在着多样的歧异。在这个意义上,不论是否支持“秋菊的困惑”,研究者需要追问一个“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论问题:我们在讨论秋菊时是以什么态度和方式进行怎样的讨论?

秋菊的困惑:法盲与法治

“我就是要个说法,怎么把人给抓走了?”从《秋菊》的戏剧性结尾入手,苏力建构了“秋菊的困惑”的基本命题:根据(西方)“普适权利”构建的当代中国正式法律制度无法容纳和回应秋菊的“讨说法”,反而损害乡土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社会互惠关系,造成悲剧性结局。

“秋菊的困惑”挑战了当代中国的主流法治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强调政府官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侵犯秋菊们的个人权利。于是,要实现这个大写的“法治”,需要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都具备“法治意识”——法治的前提是民众“理解”乃至“信仰法律”。“秋菊的困惑”则提出了一套与主流法治不同的叙事模式:秋菊“讨说法”的目的并不是通过法律实现个人权利(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惩罚),她要的是村长道歉,并继续为西沟子村人服务。从乡公安到市人民法院的法律程序并没有给秋菊一个“说法”,但是村长救助难产的秋菊和秋菊的顺利生产,已经让西沟子村一度紧张的官民冲突得以“自然弥合”。然而在影片结尾,国家法律的介入带走了村长,反而破坏了乡土社会的互惠秩序。

在主流法治叙事看来,秋菊不过是个“法盲”。在苏力看来,“秋菊的困惑”意味着中国法治需要摆脱基于普适主义的“法律移植”的诱惑,认真理解和对待“秋菊的困惑”。理解的第一步是听懂秋菊充满乡土气息的“说法”。由此出发,有论者深入分析了“说法”背后的“本土资源”:中国农民传宗接代的生活信仰,乡土社会中“气”和“面子”的生活逻辑。也有论者强调现代法律体系必须理解中国民族的“生育本能”,因为这是维持秋菊一家与西沟子村的安定团结的根本原因。作为“生育制度”的家庭及其价值,也理应成为理解中国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立足点。更有论者从“秋菊的困惑”转向“村长的困惑”和“李公安的困惑”,讨论电影反映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官民关系变迁、基层治理困境及其根源等“中国政治与法律的根本性问题”。

当然,也有不少论者质疑苏力的基本命题。“秋菊的困惑”在什么意义上构成真实世界“法律与社会”的冲突,抑或只是苏力建构的一种巧妙的修辞?——现实法律实践中很少出现这种二元对立的矛盾冲突。于是,秋菊不依不饶地要求村长道歉本身是不是就是一种不合理的请求?现代法律制度,无论是民法的“赔礼道歉”,行政法的“依法行政”,还是刑法的“依法审判”,对“秋菊的说法”可能是不完美但是后果更好的替代解决方案。更进一步来说,如果说在改革开放早期“秋菊的困惑”尚属寻常事件,那么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今天,“秋菊的困惑”是不是早已被现实解决,或者成为理应进入“历史的垃圾箱”的过时命题?

秋菊的隐喻:超越“法社会学”

从“秋菊的困惑”视角出发,国家法律的“入侵”必然导致秋菊和村长(也就是乡土社会)的双重悲剧。“秋菊的困惑”之所以是悲剧性的,是因为背后的(西方)社会学理论本身蕴含国家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现代与传统的二元对立。“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面对以普适话语出现的现代国家法律,代表着传统社会伦理的秋菊必然遭遇悲剧,而且秋菊们的个体命运无法逃脱国家现代化转型的普遍逻辑。

“秋菊的困惑”受困于“二元对立”之处,正是“法律与文学”的开放性和可能性能够推进的地方。尽管遭遇了现代法律带来的戏剧性结局,但是《秋菊》的结尾并非秋菊故事的必然结局。

到《秋菊》,在讨论“秋菊的困惑”“欧·亨利式”的结尾之前,需要回到电影的核心情节:秋菊为什么百折不挠地“讨说法”?在讨说法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和挫折,新的经验(特别是城市经验)带给秋菊什么超越“传统农民”动力和主体意识的可能?追问和推演秋菊的“生活逻辑”需要解释和重构秋菊的“生活世界”。在我看来,秋菊之所以走出乡土社会进入镇里、县上和城市讨说法,其动力不仅是生儿育女的乡土伦理,而且包含着平等的尊严和要求村长“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法伦理,以及家庭联产承包后通过种辣椒——市场交易而获得的财产——经济权利。换言之,这三种因素都是秋菊讨说法的动力。在这个过程中,秋菊多次(在多个瞬间)以为“社会主义政法伦理”(李公安—严局长)和“市场经济—法治”(法院)能够帮助她讨个说法,让村长道歉。

在讨说法的路上,秋菊已经成长为一个真正的“主体”。传统伦理、政法传统和市场法治这三种“社会逻辑”共同塑造了秋菊,使她超越了传统农村妇女的生活局限,成为万家新的家长、西沟子村人重视的“能人”。从秋菊的主体性出发,她与村长之间的矛盾未必不会以和解告终,尽管她可能遭遇新的挫折。秋菊的主体性意味着一种新的历史和法律的理论可能性。

透过秋菊的隐喻,可以发现当代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性:纠葛在乡土伦理、政法传统和市场法治等多种“社会逻辑”之中,蕴含着悲喜剧的种种可能。反之,这也意味着某种单一的“社会科学”不可能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与社会”秩序。今天我们之所以没有跟秋菊说再见,是因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再见秋菊”。只要随便百度一下,秋菊已经不再是传统农村妇女的法盲形象,而成为向政府/法院讨说法的代言人,甚至成为当代的“法治英雄”,普法宣传的正面典型。法律实践中的“讨说法”常常意味着老百姓与政府打官司,但与秋菊一样,现实社会中司法判决本身往往不能让“秋菊”们心服口服,因为他们“讨说法”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法治教科书所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如果判决结果在根本上不符合“秋菊们”的“理”,判决的权威和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秋菊就是理解秋菊讨说法的叙述形式背后的社会“道理”。进言之,虽然不是所有“理”都应当被国家法律认可,但是一个忽视社会共识的法律体系注定外在于民众的真实生活。

《秋菊》的故事必将继续,续写秋菊的故事,需要我们勾连文本形式和更广阔的社会语境,思索秋菊的未来。秋菊们的未来,可能不在西沟子村,而在城市。因为九十年代初种辣子能让秋菊一家奔小康,但家庭土地和小农生产的局限让秋菊们不大可能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实现真正的富裕。因此,秋菊的未来似乎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的社会转型的大潮中。假设秋菊来到城市打工,当她再次遭遇法律纠纷的时候,她还愿意信任国家法律和政府官员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她会用什么办法来讨回自己的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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