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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阴影下的选举 追问天字一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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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天字一号案”的辽宁贿选案影响持续发酵,在大陆学界引发了关于人大制度改革的讨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发表文章,接连发出关于贿选案的五大疑问。贿选案的影响不再局限于辽宁人大本身,可能从法理角度触及到了中国人大系统的整体改革。

秦前红在大陆网站共识网发表文章,针对贿选案连发五问,认为贿选案凸显了当下人大选举制度的苍白粗糙。并寄希望于中国借由辽宁选举弊案进行深刻反思,反逼选举制度的系统性完善。

辽宁贿选案涉及到62名辽宁人大常委中的38人,这超过了该省人大常委会人数的一半,辽宁人大常委会已经无法召开履行职责。但辽宁人大十二届七次会议将在一个多月后召开,中国人大对此作出权宜之策,决定成立筹备组暂时代行辽宁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五大疑问中,第一个便是中国人大筹备组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国人大成立筹备组代行省级人大的职责,这既非基于中国宪法第67条职权兜底条款,也不是源自宪法第62条有关人大职权的规定,而是根据中国人大的惯例。中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筹备组的解释中说,“对于特殊情况,实践中采取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性机构,代行法定机关职权职权的做法”。

在1997年重庆直辖市刚成立时,中国人大成立重庆第一届人大筹备组代行重庆人大常委会职权。2009年上海改组浦东新区,上海人大常委会同样成立筹备组。2013年衡阳贿选案,湖南人大常委会成立筹备组代行衡阳人大常委会职责。因此尽管人大筹备组缺乏法理依据,但结合实践经验,未来这种方式应该写进选举法之中,成为特殊时期人大运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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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凸显人大改革迫在眉睫(图源:Reuters/VCG)

第二个疑问,则是关于贿选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国现行的法规,贿选的媒介是“可支配财产”,即现金、存款、房产等财物。但在现实当中,安排子女亲属工作、资助子女亲属留学、性贿赂等交易形式日益常见。坊间传言,辽宁人大的贿选风暴,如果将贿选标准扩大到这些隐晦的利益输送方式,则可能涉及到更多的人群。

作为有着深厚法学人脉背景的秦前红,他关于贿选认定标准改革的发言可能并非空穴来风。被张德江称为“突破党执政底线”的辽宁贿选案,正引发大陆法学界关于人大系统法规漏洞的讨论。外界认为,“天字一号案”可能会对贿选的法律认定产生影响,推动关于选举受贿法规的改革。

参与贿选的辽宁省人大代表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这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不同于湖南的破坏选举案,中国官方称之为“辽宁贿选案”,而非“辽宁破坏选举案”。这可能意味着辽宁涉事人大代表涉嫌贿选,而非破坏选举罪。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涉嫌贿选并且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参照此前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该案中有466人受到中共党纪处分,立案侦查68人,其中50余人已移送起诉。移交起诉的50余人中,绝大多数涉嫌“破坏选举罪”。从规模到影响都远超衡阳破坏选举案的辽宁贿选案,预计会有更多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截止现在,参与贿选的国企董事长或高管,已有多人被停止职务。这只是开始,未来他们或许将面临牢狱之灾。

贿选出的辽宁人大常委会缺乏合法性,已经濒临解散边缘。但缺乏合法性的辽宁人大,其选举出的辽宁省政府,以及做出的其他决定是否合法?这引起了广泛争议。

辽宁贿选案创造中国多项历史,中国此前并未面临如此重大的贿选案件,因此相关方面缺乏规定。国际社会有多起因贿选而上位的案例,这些政治人物后来虽然为贿选付出了代价,但其在位期间的某些决定并未被废除。无论从惯例还是实践中,废除不合法的人大曾经作出的所有决定,这不具备可行性。

社会关注的另一焦点,人数严重短缺的辽宁人大如何补齐。辽宁贿选案,有85%的省级人大代表被停止资格,有61%的人大常委被查。中国人大成立的筹备组,只是暂代辽宁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应急机构。未来俩月是辽宁各级政府换届的高潮期,尽快补全辽宁人大及常委会的人数,成为中国人大的当务之急。

在中国人大宣布成立筹备组的时候,公布的筹备组主要职责之一,便是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这意味着辽宁人大代表的空缺将由补选产生。中国选举法关于补选的规定,是人代会开会期间,“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人代会闭会期间,由下级人大常委会补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上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辽宁贿选案从规模到影响都全球罕见,这对处于政治体制改革转折点上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辽宁贿选案影响到了中国人大的声誉,但相较于人大系统的普遍性腐败,这只是冰山一角。作为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不及时清理快速蔓延的腐败,可能会整体上危及中共执政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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