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察院第十四次检察工作会议透露的一则消息引发关注:5年来,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令计划、李东生、冀文林等重大案件提起公诉,挽回经济损失8.7亿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6美元)。
今年7月,最高检发布消息,过去5年,检察机关通过反腐挽回经济损失487亿元,查办97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十八大以来,中国各地反腐力度不断加大。

2015年7月29日,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长韩晋萍做客“反腐三人谈”时介绍道,自十八大到2015年6月,中国纪检监察机关已有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这个数字还在不断的更新。除了将涉嫌犯罪所得的款物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之外,还收缴了201亿元的违纪所得,上缴国库。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仅山西一省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1,444件1,989人,挽回经济损失9.9亿元。
北京时间9月18日,陆媒法制晚报社微信公众号“深读”梳理了中共反腐挽回经济损失的两种形式。
挽回损失一:贪官违法违纪所得
据中纪委网站公布,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所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由法院依法上缴国库;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中提到,冀文林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在这里,折合2,046万余元的财物就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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