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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受害群体”诉讼维权模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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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野蛮剥夺劳动者工龄权益,非法侵吞合法财产,已致使大量被劳改、被开除、辞退、自行离职(包括出国离职人员),晚年因“工龄归零”无法享受劳动积累养老金与医保待遇而陷于哭诉无门绝境。特别是对当今中国那些仅仅因行使表达思想、言论等合法权利而被单位除名或刑事处罚的,更构成了终生侵害,导致其无法安度晚年。在当今文明世界中,谁都无法想象,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中国,国家不仅不从根本上解决不平等的“退休双规制”待遇差别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竟基于部门利益,自我授权,非法把众多曾为国家付出劳动贡献的老人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使之根本“无轨”进入社保通道。这种比“退休双轨制”更不平等的非人道剥夺,绝不仅仅是“待遇差”的问题,而是众多老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待遇的问题。如此政策性地把千千万万的老人,推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绝路,正是当今中国法制极其荒唐,各级政府极不负责,涉及面极其广泛,后果极其严重,也更为急迫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迫使所有被断后路“‘工龄归零’受害群体”,不得不抱团取暖,集结维权。

人社部在国家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权力任性,非法妄为,置现行宪法法律而不顾,坚持推行毫无合法依据的“工龄归零”政策处罚。当年签发(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的内务部早已撤销,其行文主体已在法律上不复存在,函中指向的“反革命”“其他坏份子”等称谓也已被否定。那个历史时期不存在了,那个职能部门也不存在了,人社部却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后,在政府高调“依法治国”,宣传实现“公平正义”的今天,继续以阶级斗争,镇压反革命时的信函为法律依据,处罚刑满释放人员,行使断人后路,取消养老金与医保待遇恶政。

许多因言获罪被“工龄归零”受害人,虽多经正常渠道申诉,但一直为官僚体制阻塞。例如在贵州,吴玉琴、廖双元等,早就与当地人社部门交涉解决无果,愤而要求废除“工龄归零”恶政;杭州等地朋友也有类似经历。青岛因言获罪人士,近年来虽经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试图灵活变通解决实际问题,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竟向上推委责任,拒绝变通,断人后路。2016年8月1日,一份一百五十余人发起提请人大审查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联署建议书在海内外传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海外多家中文媒体都刊载与转发。这份《公民建议书》由经历民主墙以来多次政治打压的青岛朋友共同发起,全国各地资深自由派人士多有参与。这些久经磨难,依然坚守在大陆的自由派人士,在当下日趋恶化的政治生态中,均面临养老生存问题而不得不挺身维权。

9月1日,《提请人大审查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建议书》正式文本,已用挂号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用以验证全国人大会不会带头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给公民以意见反馈。但遗憾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未有任何信息回复。在此情况下,公民联署建议书发起人共同决定依法维权,开启诉讼模式,在本地率先以“共同原告”身份,将坚持非法“工龄归零”,剥夺公民养老权益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纪敏起诉法院,接下来将验证青岛法院会不会不受权力干预,依法立案,公正审理,但我们对否定的答案依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尽管此路艰辛、曲折、漫长,甚至可能遭遇封堵,但“‘工龄归零’

受害群体”维权到底的决心不会动摇!

附:现行《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老年法》第四条规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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