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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人社局、无锡市新区劳动人事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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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监察局、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局:

首先,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10年至今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委托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对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气公司)实施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无效许可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分。

其次,通用公司的办公室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工作地点都是固定的,完全可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时间,也不需要机动作业。该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决定了通用公司适于实行标准工时制,根本不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在不能实行标准工作制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通用公司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本身就是出于滥用不定时工作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通用公司没有考勤违反了原劳动部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点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因此不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定许可条件。通用公司从2008年至今对办公室人员、研发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因此,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08年至今许可通用公司对办公室人员和研发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全部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法行为并且不履行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分。

举报人:周力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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