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段时间召开的中共深改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这本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只可惜在喧嚣的舆论场上被忽略了。
《意见》中写道:“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这句话意义非凡,有分析甚至将《意见》解读为中共对民营企业的原罪进行的“大赦”。
再考虑《意见》多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表述和举措,分析认为中共正在以更务实的态度在经济领域推行改革。一方面,中共能够以发展的眼光,宽容对待民企的“原罪”,客观评价民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中共正在摒弃苏联式原教旨对经济领域的直接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表面上看,《意见》沿袭了中国《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强调了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事实上,《意见》与中国《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内涵上已经有了明显不同。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国《物权法》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现行法律中,主要强调对公民和法人现有的合法财产的保护,而未涉及一些“历史问题”。
事实上,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中国大陆的一些国有企业实现了私有化,这个过程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灰色地带的问题,而据此获得的资产其合法性受到了质疑。《意见》特别强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其实就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民企的这些“原罪”。而且,由于“私有化”的对象更多的是生产资料,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意见》实质上强调的产权保护实质上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化的保护,这在中共的理论框架内不能不说是一种重大突破。
中共曾深受苏联式马列原教旨主义影响,将生产资料所有制绝对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在经济领域存在“私有化”的生产资料,并且政治领域的意识形态一直控制着经济领域的商品流通。在此意识形态的支配下,国家物资的调配、商品的流通等原本应由市场调节的领域,却由国家进行“计划性”控制,其目的是为消除企业的剩余价值和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最终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供经济论证。
但长期实践中,国家指令性计划不仅没有消除剩余价值,反而造成的生产效率的下降,计划经济不仅没有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提供经济论证,反而成为了人们诟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由。这也是后来中共克服苏联式原教旨主义的束缚,实行改革开放的原因。
过去三十多年的实践说明,中共认识到了处在意识形态控制下的经济很难有所作为。以政治领域的意识形态指导经济,既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同时也让政治陷入合法性危机。因此,中共推动了《意见》的出台,这显然是一种对经济与政治关系认识的深化。
这不是一些分析简单认为的《意见》“内容偏右”,而是一种将经济和政治分开的认识逻辑。一方面,中共继续在经济领域去意识形态化,通过灵活、务实的经济政策刺激经济领域的活力。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性的“社会政策”,以保证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确实有利于社会公益,以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从某种程度说,中共试图摆脱僵化的苏联式马列原教旨主义影响,探索一种新的社会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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