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段时间的中国政经新闻中,有一条被许多媒体忽略的消息非常重要,或将影响未来数年中国政经走向。前些天,由习近平领衔的中共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份文件里面写道:“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外界分析认为,这句话是中国释放针对民营企业“原罪”有条件特赦的重要信号。
上世纪的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在当时可谓“摸着石头过河”的大陆,并未针对包括“国转民”改制在内的经济活动,形成相对完善的制度或明文法规,导致大量灰色地带的存在。由于缺乏“规则”的制约,那个年代许多发迹的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上或多或少都背负着“原罪”,很难称自己完全清白。习近平执政后的“铁腕打贪”,使得人人自危的企业家,纷纷通过将财产和家人转移海外的方式寻求避难,资本的大量外流必然损害内地经济发展的活力,造成“人财”的流失。在经济增长依然是中共最主要合法性支柱的背景下,这种“人财”的流失无疑会引起中共的担忧。

而且,中共自十八大以来便强势推行的反腐行动,已经成效显著,长期造成民怨沸腾的腐败猖獗风气得到初步遏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反腐的成效让中共有一定的自信和底气,去面对民企“原罪”,另一方面如若一味翻旧账,不分情况地清算所有民企的“黑历史”,恐怕不利于当下中国经济的复苏,宏观上看弊大于利。所以中共此次选择“以发展眼光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不规范问题”。
其实不单是经济,政治上也存在对官员特赦的现象。1949年建政以来,中共曾经有过8次特赦。中共于1959年至1966年间,分六批对确认改恶从善的前国民党军政官员、前满洲国军政官员、前蒙古自治政府官员、反革命罪犯进行赦免,国民党高级将领杜聿明、宋希濂、廖耀湘以及伪满皇帝溥仪均在特赦范围之内。之后,中国遭遇文革浩劫,对战犯的特赦一度停止。直到1974年底,毛泽东对遗留的战犯问题作出特赦批示。1975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
中国最近一次对服刑犯特赦是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建议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对四类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是中国官方在40年后再次特赦罪犯,也是首次公开宣布特赦刑事罪犯。
放眼世界,特赦并不鲜见,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对赦免制度作出了规定。美国现行特赦制度采取的是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其中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行使。美国《宪法》也明确了总统特赦权的范围囊括了除弹劾案外所有反对美利坚合众国的犯罪。
作为颁行宪法最多的国家,法国的多部宪法对赦免制度均有所涉及。在法国,特赦只是赦免的一种类型,赦免还包括既赦刑又赦罪的大赦。实践中,总统的赦免权仅限于特赦,大赦的权力属于议会。法国特赦适用的范围同样很广,不论是普通刑罚还是剥夺政治权利的罪行,不论是初犯还是累犯,不论是法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给予特赦。
德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也是将大赦与特赦加以区分的。大赦意味着对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而德国刑事法中所说的“赦免”则指代通常意义上的特别赦免(即“特赦”),主要是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等,因此二者在施用原则上有着明确的界定。
英国现行赦免制度中,赦免权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英王的赦免权行使根据王位继承法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英王需要根据内务大臣或苏格兰事务大臣的建议才能颁布赦免令。其次,赦免适用的罪行也受到了限制。例如,因为违反《人身保护法》从事非法羁押、监禁、拘留而被判处剥夺担任公职权利终身和其他相关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此外,国会也可以通过颁布专门的赦免法来对特定对象予以赦免。而以上做法可以对单方的权力施用做到很好的制衡,避免出现因一方权力独大而滥用的局面。
对比发现,相较于西方赦免制度的施用准则与意图,中国的特赦则显得有些“不同”,颇具“中国特色”。截至1975年前的七次特赦均没有把普通刑事罪犯列入特赦的对象中。2015年习近平颁布的特赦令中,也将犯有贪污受贿、强奸、恐怖、涉黑等罪行的罪犯排除在外。
就连历史上的中国亦是如此。古代帝王“大赦天下”虽并不鲜见,但对于贪官污吏却是个例外,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不赦贪官。宋太祖两次颁布赦令,但均“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然而,随着这几年反腐行动取得相当成效后,中共在政治上的特赦态度似乎发生了微妙变化。无论是在重点查处四类贪官(一是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二是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三是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四是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之余,对于非这四类的问题官员态度的相对“宽容”,还是一些地方党员干部跟组织“交心”后免于被追责等情况,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中共在政治上的另一种“特赦”。
这背后的逻辑,跟特赦民企“原罪”一样。作为当代中国的转折关口,改革开放时期政治、经济的诸多不规范,衍生出的权力寻租诱惑之大,难以避免产生或大或小的类似于民企那样的“原罪”。在当前反腐进程已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下,给一些走上良性发展的、危害小的官员以机会,或许符合中共“以发展眼光看问题”的思路。这也说明,中国的特赦整体上很“讲政治”,跟西方国家的“技术性”特赦明显不同,而这也是最值得玩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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