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信访工作失职失责的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厘清了许多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或把握不准的问题。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提出意见,也寄托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期望。然而,毋庸讳言,信访不顺畅的现象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确有一些进京上访、赴省会城市越级上访和长年反复上访的群众,起初还向当地的基层信访部门反映过问题、提出过诉求,可要么吃了“闭门羹”,要么遭遇“踢皮球”,导致大量矛盾没能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被化解,小问题被拖成了大问题。
把信访责任压实在群众信访之初,是此次《办法》要着力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毕竟,许多现实矛盾,最终还要回到基层来解决。基层部门一旦责任失守,问题就会积累,矛盾就会上行。如果很多信访事件最后都需要到上级部门才能解决,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找“上面”就不能解决问题的错误认识,甚至产生“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和不良现象。打破这种局面,需要从源头开始厘清信访责任。
强化源头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符合信访工作的内在规律。造成越级上访的问题,有些是本身比较复杂的,有些则是被“拖”成复杂的。从解决矛盾的角度讲,做好最初接访,无疑效率最高。群众在信访过程中能否顺气,一是取决于矛盾的解决程度,二是干部的态度如何。因此,一开始就分解好工作责任、疏通好信访渠道,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社会矛盾易发多发,这是正常现象。问题是,如何让群众反映问题时有一个畅通的渠道、表达诉求时有一个良好的秩序、处理问题时有一套规范的机制、维护权益时有一个正确的导向?这是需要高度重视和解决好的。事实上,随着信访渠道的拓宽,信访程序的规范,近两年绝大多数上访者都能够理解接受依法逐级走访的规定,群众走访上行态势得到扭转,网上投诉数量和占信访总量的比例明显增加,信访秩序也有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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